2.存在会计制度制定权部门之争,其实质是争夺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即使是现在,中国部门立法还比较盛行,目的是为本部门争取最大的自由量裁权。会计规则制订权归属、国有股减持的执行主体等都体现了多重管制目标对统一规则的人为割裂。
3.国内现有会计实务与国际惯例之间差距已不很显著,但整个会计体系与当前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这是政府管制不透明的恶果:①企业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如利润透明)的好处可能被与透明度增加相联系的政治成本超过。②企业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受到政府规则自身缺陷的限制,如企业业务创新与企业会计制度灵活性同步是最有效的避险方式,但法制化会计制度的缺点是不容易进步不允许创新,容易造成自我封闭的会计法制。
4.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下,作为代理人的政府面对如下窘境:给企业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可带来企业效率提高,但同时可能导致“内部人失控”,使股东利益受损;国家作为大股东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控制,又会由于国家及其代理人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使这种监督和控制难免带有行政色彩,导致对企业过多的干预。反映到我国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内部人控制问题被“一股独大”的现实合法化。
上述会计信息约束因素的客观存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然而,尽管新兴市场中政治域、组织域、交易域与会计域之间的互动关系还都存在相当明显本土化特征,但资本因素在很大程度已是全球流通,各国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也已相互连通,因此,资本持有人的选择和偏好必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像中国这样对资本需求强烈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演进产生影响。因而资本又推动制度向全球化方向发展,“资本路径”成为推动透明度制度安排的一种力量,必然要求规则一定要透明。所以,透明度制度安排必须坚持程序理性,确保高质量会计制度的透明度。
在改进透明度制度安排的同时,技术上也应有保障。最大化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SEC监管思想,现已获得普遍接受。透明度需要一种相应的配套机制作为基础,其完整的框架结构包括如下内容:(1)明确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法,优先选择国际公认的会计标准;(2)合理界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频率;(3)解决会计信息在信息结构与信息量上的不对称性,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4)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及违规处罚制度;(5)具有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及鉴定。
技术上满足会计信息披露与制度上解决会计信息约束两者的结合才能确保会计高透明度的实现。若把上述思想引入透明度一般性制度安排,可以折射出高透明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府决不能因实施管制而导致信息约束,以科学的程序事先安排各种数据、法规及相关信息公布时间表,并且使各行政行为主体在政策运作上协调一致,重点是理顺财政部与证监会的关系,并改革我国以预算会计为特征的政府会计制度,转变重心,注重面向公众的信息披露,进而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2.任何行政决定的做出都要以行政决定部门和主管人员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权力保持相互对称,要加强司法介入的力度则必须保持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要避免司法制度与社会经济现实出现二元对立与分化。
3.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应按照一定的透明度标准充分披露信息,以满足信息真实性的质量要求。由于有关透明度的标准归纳起来有50多项,因此必须对关键性的标准及相关指标予以明确,其中对企业行为和文件透明度标准的研究是当务之急,公司治理评分(包括概念、标准、方法三方面)又是重中之重。
4.在一个高透明与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自律往往比强制监管更有效。一定程度的放松管制对于提高透明度非常重要。理论上讲,一个企业只要做到了充分透明度,无论经营好坏,都可以上市。因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行为,从监管角度来看,比其业绩更重要,业绩只是其自身问题。当前政府应尽快使企业上市成为高透明度的自由选择。
5.透明度与信用、责任、创新和信息等诸价值概念密切相关,是一个全面、综合性概念。比如,决定透明度制度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相关执行主体的道德意识,即“诚信”程度,制度经济学的术语就是“第一方监督”。又如,持续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司董事会,若出现违规违法,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监事会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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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丁丁。会计制度怎样演变[J].财经,2001年5月号。
[3]张曙光、汪新波。国有股减持:方式重于价格。中国经济时报[N].北京:200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