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承认“放权让利”对调动
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
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创造性是完全必要的。
中国的改革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放权让利”功不可没。但凡事皆有度,在度以内可以成好事的,一到度以外就可能变成坏事了。现在的
问题是,“放权让利”是否过了度? 今后的改革还能不能继续沿着“放权让利”的思路走下去?
为了回答这两个
问题,让我们首先看看在过去十多年里,第一章列举的五个衡量国家能力等式中各项变量(国民收入,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中央财政收入)发生了甚么样的变化。
国民收入可以用国民生产总值(GNP)来表达。自改革以来,
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在全世界是数一数二的。在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一年间,年增长率达8.7%之高。预算内收入同时也增长佷快。但远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计算财政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弹性可以揭示政府财政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不同步性。改革以前,财政收入增长弹性值大于单位1;但在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五年间,财政收入(不含这债务收入)增长弹性值下降至0.736,小于单位1,属于低弹性范围;在一九八六至一九九一年间,这一弹性值又降至0.429,即国民生产总值每增长1%,政府财政收入只增长0.429%。
在此期间,预算外资金则急剧膨涨。在一九七九至一九九一年十三年间,预算外资金年增长率达19.2%,比预算内收入的增长速度快十几个百分点。一九八八年以后,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规模已几乎与预算内资金的规模并驾齐驱。在相当一部分省,市,预算外收入(或支出)已超过了预算内收入(或支出)。无怪乎不少人把预算外资金称作中国的“第二预算”。一个国家却有两个规模旗鼓相当的预算,也算得上一件咄咄怪事。
就中央财政收入而言,其绝对值仍是上升的,但其增长速度却远不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例如,在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六年期间,地方财政收入平均每年增长8.3%,比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高出2.8%。
把国民收入,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中央财政收入这四个变量的历年数据代入第一章讨论过的五个等式,我们便得到了表一展示的结果。
表4.1 国家汲取能力在一九五二至一九八九年间得变化
公式1952-19661967-19771978-1989 I0.350.330.25 II0.400.410.45 III0.670.620.50 IV0.590.500.28 V0.240.200.13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与改革之前时期比较,
计算表一时,国民收入是指中国统计口径中的“国民收入”,而不是国际上通用的“国民生产总值”。因为<中国统计年鉴>没有给出一九七八年以前的国民生产总值。中国口径的国民收入只计算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成果,而国民生产总值除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成果外,还计算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成果。所以,前者要比后者小许多。这样一来,如果我们用国民生产总值作为式(I), (II)和(V)的分母,则所得的比值会比表4.1显示的比值要低一些。
栏(I)表明,政府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已急剧下降。如采用国民生产总值作式(I)的分母,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从一九七八年的31.2%下降到一九九二年的14.2%,跌了一半以上。如果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话,预计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将在二零零零年跌至10%以下。
栏(II)最有意思。它表明,在放权让利的给改革过程中,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企业掌握的资金(预算内加预算外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不过,虽然预算内外资金在
理论上都属于“国家所有”,它们的使用并不一定服从一个统一的国家意志;相反,地方政府和企业常常用它们掌握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追求与全局利益相反的特殊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将每分每锂以国家名义计帐的收入都当作国家汲取能力的表现显然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