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决策程序的缺陷。如果我们假定政府计划者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并且愿意根据公众的偏好指定计划和执行计划,即排除他们利用特权追求个人私利的可能性,计划机制仍存在着一个独立的非效率因素。这就是公共决策程序所具有的缺陷。如果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参与公共决策,并且在决策过程中拥有相同的权力,即使每一个参与者都是追求私利的,这种行为也会受到公共决策程序的制约。在民主社会中,计划是一个公共决策,由公众同来决定。然而,不同的个人有着不同的偏好,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按照谁的偏好来制定计划?人们曾经设想能否将各个人的偏好“汇总”成为社会偏好,整个社会就像一个人那样具有一套符合逻辑的偏好体系。这一偏好体系能够反映这一社会所有人的愿望和要求。然而研究表明这是不可能的,公共决策在符合一部分的偏好的同时必然要违背另一部分人的要求和愿望,在实际过程中,政府在某些事上又根据另一些人的偏好来进行决策,换言之,政府并不像一个人那样具有逻辑一贯的偏好体系,它没有一个稳定的判断是非的标准。这个问题与参与决策过程的个人品行无关,它是公共决策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无论采取怎样的决策程序都无法消除这一缺陷。
综上所述,政府由于忽视基础安全设施支出引起的效率低下以及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有其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针对政府存在的缺陷我们又应如何加以解决?
首先,对于政府信息失灵,改革的重点是强化政府对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采用现代化的信息工具(例如电脑和互联网)完善信息传递中的管理,提高计划方法的科学性,以及提高计划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思想觉悟,使他们全心全意地为公众服务。对于公共决策中的经济人行为与公共决策程序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是现实社会中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的这个事实。改革的重点就不单纯是强化政府的管理技术手段,而是考虑如何限制计划机制的作用范围。在那些可以用市场机制去替代计划机制的领域中,用私人决策去代替公共决策积极改革政治决策程序,以便将公共决策中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限制在尽可能地的程序。具体做法可以考虑如下:对于既竞争又排他的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政府可以民间资本参股,控股甚至独资经营;对于竞争性弱但是排他性强的基础安全设施,如果有利可图,私人企业愿意投资,那么政府应该引导民间资本介入,而不应该禁止其参与;对于如不敷出,无利可图的基础安全设施项目,政府可以采取给予一定补贴或者补偿使投资者愿意参与;对于纯公共物品,如果能对使用者强制收费,民间资本仍然可以参与。此外,非政府组织来承担基础安全设施的提供也不失为一个解决的良策。
注释:
[1]“政府”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从广义来看,政府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构;从狭义来看政府是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部门。不包括立法和司法部门,本文按后一种理解定义政府。
参考书目:
1.赵志耘。《财政支出经济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2.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1999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丛树海。《财政支出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年版。
4.冯宗容。《财政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姜维壮、李俊生。《当代财政学主要论点:续编1985~1995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