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契约的不完全性和
企业控制权的分配机制,决定了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督导机制
中国有商业银行应有撏镀狈窬鋈〝
第一,要认识到国有企业是一种不完全的契约形式。关于企业的本质,按照
现代经济学中契约
理论的解释:企业组织实质上只是
法律假设的一种契约组织形式,可作为个人间契约关系的一个连结,并且以可分割的资产及现金流量的剩余要求权为特征。③ 这种组织契约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因为在
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的
影响下,企业组织各利益主体在签订契约时,经常会遇到下列
问题:首先,实际合同不可能把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包罗无遗;其次,缔约人不可能将所有意外事件出现时所应采取的行动、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都包罗无遗;再次,在语言的表达上也不可能以有限的语言把所有的条款
内容都表达得十分完美;最后,不可能通过第三者,例如证人与法院,来完美地执行所有的契约条款。④正是因为契约的这种不完全性,使得契约缔结者的职责很难在合同中作明确说明,契约缔结者就会出现违约行为;而且,随时间的推移,弥补契约不完全的事后谈判的交易费用高昂。其最终后果,便是
影响到契约利益的一致性和契约缔结者承诺的有效性。
在我国,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
经济中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国家(由政府代理)、劳动人民、企业经理与国有商业银行等利益主体达成的一种契约形式。国有企业这种契约组织形式具有严重的不完全性。首先,因为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都属撊袼袛,两者的利益关系不明确,犹如有相同摳赴當的孪生兄弟关系,所以不管谁欠谁,最后,谁也不欠谁,由此导致两者的权利和责任不能得到明确化,相互之间的违约也就被认为合法化了。其次,国有企业属摴一蛉袼袛,然而,摴覕或撊駭的本身是两个抽象的
政治概念,撊袼袛实际上意味着人人都不关心其所有;人人都不关心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契约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凭其契约利益作出承诺,但任何人都可以对其作出的承诺不负责任。再次,国有企业由摴一蛉駭所有,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管理,政府一般通过行政手段任命国有企业的经理。由于这种经理的委派不是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以前的经营业绩来选择,而是通过政府官员的各种摽疾鞌来选择,然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来任命的,因此这种摽疾鞌的信息一般是不对称的和不充分的,而且,在种种复杂的摽疾鞌中难免出现不少寻租行为:一方面是难以选择到称职的经理,另一方面是经理的责任被弱化(通常是只负行政责任,不负经济责任)。所以,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经理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模糊的。
第二,国有企业在这种非完全契约的前提下,其控制权如何分配?按照
现代企业
理论,企业的控制权应交给与企业切身利益最大的利益主体。控制权是与收益权相对应的一种要求权,其基本
内容至少应包括:在企业经理的任命、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企业组织结构重新安排、企业的兼并重组等
问题上拥有控制权。在合同不完备的世界里,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控制权应当与
自然状态相关,不同状态下企业应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来控制。这是因为,在这种合同不完备的世界里,只有状态依存控制,才能使经营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达到最好的一致。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仅仅从企业内部依据企业经理的经营业绩来进行货币激励和货币控制并不能有效地约束经理,应当让外部人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让他们可以根据企业业绩的好坏来采取相应的对策。在通常情况下,当企业业绩优良时,股东应当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当企业处于艰难时,债权人应当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因为在干预企业方面,债权人比股东更为积极主动,更为残酷。⑤
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控制权应如何安排?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至少应享有撏镀狈窬鋈〝,行使部分控制权。其主要原因有三条: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在逐步地走上商业化经营的轨道,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商业化经营机制在慢慢地确立,其市场利益主体性得到强化。二是如前所述,国有企业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负债率已经高达近80%,而且除少数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经营效益明亏或暗亏,经营难以维继。在这种
自然依存状态下,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当取得对部分企业的控制权,行使对企业的监控职能,保护银行的正当合理债权。三是国有商业银行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在拥有对国有企业的大量
金融债权的背后,是对居民的大量储蓄负债,如果国有商业银行对现有状况下的部分国有企业不拥有一部分控制权,那么企业的逃债、废债行为将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进一步恶化,不适应加入WTO之后与外资银行的
金融竞争的需要,尤其是银行支付危机等金融风险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