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际公认的会计3大难题之一,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理论与实务方法的探讨,历来是中外会计界瞩目的一个焦点问题。而近来由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提出的取消权益结合法的建议,再一次将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议题推向了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前沿。同时,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合并浪潮不断高涨,合并业务的会计处理更成为会计界的热点。目前,国际上企业合并业务主要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下面就这两种方法作一些简单探讨。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内涵与比较
(一)两种方法的内涵不同
购买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因此应以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放弃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算购买成本;购买企业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根据成本所计算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的普通股交换,即把合并看作是两个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在合并他们的权益、资产和负债。以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来记录母公司的购买成本,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积累的留存利润也应予以合并。
(二)两种方法的会计处理不同
购买法视企业合并为购买全部净资产,从而改变了会计计价基础。购买法认为,获得对方全部股权意味着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合并业务无非是一方购买另一方的资产并承担其负债。应采用新的会计计价基础,对所获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购买价格超过所获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商誉。如购买价格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则选择调整长期资产公允市价,调整后如还有差额确认为负商誉。购买法下,合并当年利润包括企业全年利润和被并企业自合并后产生的利润,合并前经营成果不需追溯重编。因此,合并前后的会计报表不具有可比性。
权益结合法视企业合并为权益的联合。因此保持原有的会计计价基础,有些合并业务被视为是两家企业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控制权的转移。权益结合法通过股权交换实现所有权的联合。因为不存在资源的重新分配,不存在购买,也不改变会计计价基础,合并日资产负债表按账面价值合并。不论合并于何时发生,合并当年的利润包括了合并各方全年实现的利润,对合并前会计报表需追溯重编。
(三)两种方法对合并报表的影响不同
首先,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相同的合并业务由于其采用的会计方法不同,而使得合并后资产负债表产生很大的差异。其差异主要在于是否确认合并交易市价和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市价,因而影响了财务比率。购买法会导致较高的流动比率和较低的长期负债对股东权益比率。由于净资产公允价值一般大于其账面价值,再加上商誉的确认,因此购买法下,总资产和股东权益都较权益结合法高。若部分合并价款用现金支付,其流动比率也会有所降低;若发行债券,其长期负债对股东权益的比率会提高。因此可能总资产虽高,但股东权益数额却有所降低。这些都将影响以后各期的赢利指标。
其次,对利润表的影响不同。购买法下,要对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调整并确认商誉,如果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对于这一差额的摊销,会减少以后各期的利润。而且,商誉的摊销一般不可作纳税扣除。较低的利润与较高的资产及股东权益相比,合并后各期赢利指标会下降。购买法还会扭曲销售收入和毛利率的增长趋势。这是因为在合并当年,利润表中只包括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之后实现的利润,而合并后各年却包含了全年的利润,因此分析合并前后各年报表会发现销售收入以及毛利率呈迅速增长态势,会造成误导,权益结合法要对合并前利润表进行追溯重编,因而使得合并前后利润表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二、两种合并方法选择时应考虑的因素
(一)合并方式
购买法适用于实质是购买交易的控股合并。这种合并是一家公司为了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股股权,使用现金或其他资产,收买对方全部或大部分股权。此项购买交易过程可视为被购买公司的所有者向购买公司出售其权益。他们为了获得现金等资产而放弃原有的股票,在获得现金等资产后,他们不再是被购买公司的所有者,也不是购买公司的所有者。这种合并行为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
权益结合法适用于实质是股权合并的控股合并。这种合并是两个或更多企业所有者决定合并他们的企业,从而形成一个新的而且更有效的实体。通常的做法是一家公司完全用自己新发行的普通股去交换另一家公司股东几乎全部普通股。交换后,两家公司的原股东共同直接拥有合并后的母公司,再通过合并后的母公司间接拥有合并后的子公司。各个参与合并企业的所有者变成新实体-企业集团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就应采用权益结合法。
(二)一个国家应从本国现实出发选择合适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其选择是由特定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同为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本方法,权益结合法下的合并利润一般情况下将高于购买法。有时,这种差异是巨大的。因此,权益结合法在使用上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而购买法可用于任何企业的合并行为,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是使用权益结合法最多的国家,除美国之外,目前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都允许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中采用权益结合法,但真正将权益结合法应用于实务的只有美国。
我国的现状是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立法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购并实行严格的监管。而我国的一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对宏观经济有巨大影响的企业有强烈的操纵利润动机。在利益驱动下,尽管我国目前不允许使用权益结合法,但在实务中已开始出现滥用权益结合法的苗头。我国的会计管理机关、会计职业组织和会计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们还来不及对合并会计问题进行高水平、深层次的研究,而且权益结合法的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棘手的问题,我国还没有足够的经验,甚至没有足够的精力来对付它。在这种情况下,推出权益结合法是不合适的。而购买法符合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国际趋势,可以防止企业不择手段地运用权益结合法虚夸合并净收益,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