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监会在《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中,只要求披露分行业信息,列示公司不同行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等三个指票,而不披露地区分部信息。这会导致那些行业特征不明显、而地区分布差异较大的公司不披露分部信息,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削弱了分部报告的信息量。有人认为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少是跨国集团公司,地区分布所形成的
政治、
经济等差异性不明显,没有必要按地区提供分部信息。但是,地区分部有“生产地”和“销售地”两种表述形式。我国不少上市公司的生产地虽然在国内,但销售地在国外。产品销售地所处国家和地区的
经济、
政治和外汇管理制等情况都直接
影响到公司的业绩。如在上海上市的浙江天然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中期每股收益较上期同期大幅下降,其主要原因是:该公司主要产品羽绒、羽绒制品95%以上外销,产品销售市场主要分三块,即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及台湾,美国、加拿大,以及东欧各国。由于1997年厄尔尼诺天气现象,北美出现科暖,以及东南亚经济危机制
影响,使公司1998年上半年效益严重滑坡,股票价格也随之下跌。如果该公司能够按销售地披露地区分部信息,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有关报道,对公司的业绩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调整投资结构,规避投资风险。因此,地区分部信息对我国投资人而言也是必要的。
2、行业分类多种多样,缺乏相对统一的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合并与分列,应以其所具有的风险和报酬为依据,而上市公司编报者所列示的行业显示了明显的随意性。
3、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标准过于简单,只要求“公司的经营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不利于编报者筛选可报告分部,有时甚至会遗漏重大信息,例如巨额亏损的部分和占有公司大量资产的分部,就因为不符合测试标准,而不需对外单独披露。按国际惯例,可报告分部的确定,要依次通过收入、利润(或亏损)和资产三个指票的重要性测试。
4、缺乏分部报告的具体操作指南,对分部收入、分部成本与费用、分部资产、分中收益等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确定标准,令编报者往往无从下手。
为此,笔者建议:
1、增中按地区表述的分部信息,地区分部信息可按生产地和销售地两种方式表述,可参照IAS14(1997)所建议的首要与次要信息披露模式。例如,公司销售地分布在具有不同风险和报酬的地区,可以选择以销售地表述的分部信息为主要模式,其他形式的分部信息为次要模式。也可选择“混合表述”模式,等量列示经营分部和地区分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1998)中采用了这种表述形式,
目前证监会的要求与《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1998)尚未做到统一。
2、设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当然,再详细的分类,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公司行业分类的需要,还需要管理当局结合公司的管理和组织特点,
参考行业分类标准,加之自己的判断来确定。为了避免管理当局操纵分部及可报告分部的确定,一方面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另一方面也可采用分部确定的“管理法”,将对内外报告结合起来,披露分部间的内部转移价格,揭示分部间的关联交易。
3、增加可报告分部的筛选指票。不应只考虑分部收入的判定指标,还应考虑分部收益和分部资产等判定指标。通过依次检验,避免遗漏重大信息。
4、财政部应尽快发布分部报告会计准则及具体操作指南,包括分部的划分,可报告分部的确定,尤其是分中收入、资产、收益、费用等的确认与计量及披露等,指导
企业编报人员进行操作。
主要
参考文献:
1、SFAS14,SFAS131,IAS14(1981) ,IAS14(1997),SSAP25。
2、Improving Business Reporting. AICPA,1994。
3、《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