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待处理偿债物相关税费征收规定对我行极为不利
目前我行收回的待处理偿债物主要以房产、土地和车辆为主,但此类资产在接收、占有和处置过程中均涉及多种税费。一是收回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得自行转让,必须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经国家征用变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此间我行需按土地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在接收、处置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的过户手续,税务部门均视同正常的房地产交易,按照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三是在偿债物产权转移到我行后,税务部门对划给我行待处理的土地、房产和车辆等偿债物作为自用处理,依照税法规定分别向我行征收土地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于待处理偿债物只是我行保全资产,收回债权的一种手段,土地、房产和车辆产权的转移与自行购置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非留为自用,产权变更只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如果贷款单位直接以货币资金方式归还贷款,根本涉及不到此类税费,因此两次征收过户费、交易税以及过渡期间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
企业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主要是由于没有偿债能力,而且不少
企业本身已名存实亡,欠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在不同程度上把此类资产产权转移作为扩大税源的一次机遇,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更使我行处于不利地位。
(四)接收偿债物种类繁多,变现困难很大
根据统计调查,一方面,实行以物抵债的企业大多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偿债物品普遍变现能力很差,同时由于多数此类企业多头举债,在收回待处理偿债物时,经办行存在“饥不择食”的现象,往往对偿债物的变现难度考虑不足;另一方面,我国
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偿债物处理的法规、办法,偿债物的处理无章可循,同时,偿债物处理市场刚刚开始建立,发育极不完善,偿债物处理的渠道过窄,这些都加大了变现的困难。从我行变现情况来看,全省8亿多的待处理偿债物目前仅处理4645万元,变现比例不到6%,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待处理偿债物的价值逐渐损耗,处理将越来越困难。从偿债物变现的难度
分析,比较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接收的部分名存实亡企业的废旧厂房、专用设备。由于企业帐簿资料相对较为齐全,因此无论其固定资产还是库存商品,成本资料均有据可查,在地方保护等外部因素的
影响下,评估价值普遍不低,但偿债物品实际的利用价值很小,变现处理过程中,基本处于有价无市的状况,变现非常困难。
二是跨地区接收的待处理偿债物。此类偿债物主要是由于以前年度经营不规范跨区贷款形成的,偿债物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为主,受地域、政策、环境等条件的限制,处理极为困难。
三是地处偏远,尤其是在
农村的房产和土地。如某集团公司在我行贷款本息合计3549万元,因融资成本高和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经该市第二评估事务所评估,将集团公司名下的饲料加工厂、第一肉鸡厂、第二肉鸡厂、种鸡厂、猪厂、砖瓦厂和村委办公楼的房屋、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作价3549.6万元抵偿我行债务。该集团公司地处
农村,距县城40多华里,当地村民无力购买或承包,外地人又不便介入,因此变现极为困难,而且不易管理。
四是从商品流通行业接收的各种商品。这类物品一般是由于商家经营不善,我行接收的库存商品,既有家电、煤炭等大件物品,也有肥皂、内衣、鞋袜等日用小商品,花样繁多,但普遍质量较差,销路不好,变现非常困难。 (五)资产接收、价值评估以及变现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
从调查情况看,由于总行没有确定可以作为偿债物的具体的资产种类,因此经办行在我行债权受到损失特别是贷款企业基本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普遍基于一种“抢”一点是一点、少损失一分是一分的良好愿望,接收了很多难以处理的偿债物,其中部分偿债物变现收入甚至有可能无法抵补接收、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没有固定统一的评估机构,待处理偿债物在评估时,经办行一般都是临时委托评估机构或法院指定评估机构,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评估机构容易受到借款单位或地方政府的
影响,致使评估费用普遍偏高。同时对于待处理偿债物的变现处理也缺乏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授权,致使基层行在具体执行中无章可循,不少行在处理损失较大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承担责任,犹豫不决,贻误处理商机。 (六)偿债物折价核销的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