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产物。1986年,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议题,并导致《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产生并成为WTO诞生以后所管辖的重要协议,更体现了知识经济在世界的崛起。
198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开年会时,关贸总协定向WIPO通报了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的打算,并要求WIPO派人参加,在年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认为关贸总协定不应该拥有这方面的立法权,但最终确定WIPO作为顾问参加。这反映了一部分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对WIPO只是作为有关国际公约的行政管理组织,对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一些协调,感到不满足。美国甚至声称每年在知识产权方面蒙受的损失达600亿美元,要求制定规则来弥补。这表明TRIPS的制定是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提出而制定的。美国于1988年修定了国内的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的301条款,制定了所谓"特殊301条款"。每年4月30日以前宣布美国认为在农药、化肥、书籍、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品进口并大量仿制和复制的国家名单,发起双边国家知识产权谈判,要求限期改正,否则"制裁",其目的之一也是为推动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制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新规则。正如TRIPS�开头所说:"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并注意了运用关贸总协定多边解决政府间争端的机制,以强化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由于参加谈判的国家和组织达105个,包括中国也参加了谈判,TRIPS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多方面的利益,如对已有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协调,以及对有差别性国家的过渡性安排,对公益性的肯定等,反映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在世界贸易中所产生的广泛和深入的影响,只代表少数参加利益的规则已不能与WPO广泛参加的群体相适应。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既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实施的效果是好的。当然和RTIPS对照也存在一定差距,应在今后知识产权法律的修定中加以认真研究,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驰名商标保护、数据库保护、反垄断法的制定也值得及早准备,但我认为所有这些都还属于"微调"。主要的挑战可能来自实施,来自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的提高,有待在今后的社会实践大熔炉中反复熔炼,一方面要坚持打假;另一方面要加强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认为"入世"以后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中国应是机遇多于挑战。只有抓住机遇才能更好地迎接挑战。抓住机遇的核心在于提高中国进出口贸易包括合作研究开发中的专有知识含量。
自从有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后,世界上所有的知识可以大体分两个板块:一块是社会公有知识;另一块是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下的专有知识。两个板块互相转化,但在时间上,前一块要滞后10�100年。因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将促进提高出口贸易中的专有知识含量,这就意味着我国出口贸易的竞争能力的增强;在进口贸易中包括合资、合作中增加专有知识含量,则意味着引进水平的提高,比较优势的增加和转化为绝对优势的时间差大大缩短。
增加出口贸易中的专有知识含量最根本的在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当然这方面与发达国家,甚至与某些发展中国家比有很大的差距。中央已制定了科教兴国战略并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关键也在于实施。已有一批企业,也许还只是少数,但路子已走出来了。前两天我到长城润滑油集团公司听他们介绍创新经验很受启发。该公司抓住塑造中国驰名品牌不放,近十年来以国际标准为目标,敢于和国际上的名牌较量,在质量上狠下功夫,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开发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的新产品,1999年已获得国家工商局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认证。长城牌润滑油已占有国内市场三分之一,并打入了东南亚、韩国、俄罗斯等十多个国家的市场,还以"爱国、敬业、自强、争光"为企业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从而推动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三力合一"使企业生机勃勃,品牌价值不断上升。但假冒问题也日益成为企业头痛的问题,迫切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这样保护神的保护。
目前有大批拥有强大专有知识财富的公司抢滩中国,我认为应是好事,不应是坏事,不应害怕,也是机遇,应抓住。主要要当好保护神,按照WTO确立的共同"游戏规则",在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高水平的交流合作,争取双赢。
从西雅图会议的失败,千年回合的未能如期起动的情况看,暴露WTO内部矛盾的深化。今后TRIPS在实践中还会引起各种矛盾、斗争。我们应对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层次问题有所调查研究,及早提出对策。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应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界今后着力探索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