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中国已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就中国加入WTO达成协议,中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按照WTO的要求,我国将进行一系列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改革,削减关税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关税的削减也必将对中国经济与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评价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做出的关税减让承诺,定量估计中国加入WTO后,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对各产业保护程度的影响,使相关各方深刻理解中国加入WTO所带来的机会与挑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在下面两个方面拓展了现有的研究:一是利用1997年6000多种商品的进口量计算了我国加入WTO前的1997年和2000年以及加入WTO后第8年(即文中的2008年)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并对加入WTO前后的名义算术平均和加权平均关税结构进行全面的分析;二是根据1997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计算了加入WTO前后83个产业部门的有效保护水平,并对产业有效保护水平的变化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加入WTO后的名义关税结构
加入WTO要求中国进行一系列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改革,根据目前已公布的中国加入WTO正式协议,在市场开放方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注:有关中国加入世贸协议的详细内容,可参见http://www.moftec.gov.cn。本小节的平均税率均为算术平均税率,加权平均的关税税率详见表2。):
1.工业品关税削减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在2005年,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将从加入WTO时的16.1%降至9.2%,其中汽车、电子及通讯产品、家具、烟草等产品的关税削减幅度在75%以上;同时,目前针对汽车、成品油、化肥、橡胶和部分机电产品的非关税管理措施也将在2000~2005年间逐步取消。
2.农产品平均关税由加入WTO时的25.9%削减到17.2%,并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植物油、食糖等大宗进口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即对配额内的进口征收1%~3%的低关税,而超过配额之上的进口征收通常40%以上的高关税。在2000~2005年期间,配额量将保持每年15%的增长,并且配额外的关税税率也将逐步降低。
3.开放服务业部门的市场准入。中国承诺自加入WTO时起将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并将逐步取消信息产品的关税。而在2005年将取消对大多数服务业部门的地域限制,提高电信、保险、证券等行业合资企业的外资所占有股份的比重限制,对外资银行,则在加入WTO的5年后给予全部的国民待遇。
削减关税是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国入世谈判中的关键议题。为了满足WTO的要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在近10年内已经大幅度地降低了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在1996年的关税改革中,算术平均关税率从1990年的43%降到了23%,而在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有将近4000种重要税目的基础税率采用了最惠国税率,这些税目的平均税率在加入时为17.3%,而且根据协议,中国承诺到2008年过渡期结束时,关税总水平将降到10.17%,而且主要的关税减让要在2005年前完成。
伴随总体关税水平的下调,关税结构的调整使过渡期结束时进口产品的税率落差大为减少,税率分布向低税率区间更为集中。1997年、2001年、2008年关税结构比较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关税税率分布图
表1 过渡期内各年份中国承诺的算术平均关税税率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加入WTO正式协议内容。
可以清楚地看出,关税税率的分布将趋于集中。1997年关税税率的标准差为16.6%,最高税率为120%,而2001年税率标准差为11.2%,最高税率为85%,到了2008年,税率标准差进一步地降为9.9%,而最高税率也相应降为72%。2008年过渡期结束时,我国关税的税率档次可划分为4个,分别为0~10%(占64.51%),10%~20%(占26.62%),20%~30%(占7.27%)和30%以上(占1.59%)。这种扁平化的关税结构能够减少管理成本,而复杂的关税结构会带来对寻租活动的刺激,诸如设法改变进口商品的分类等等,导致财政收入的损失。
二、加入WTO前后我国各产业的有效保护率
传统的关税保护理论是建立在产品的生产过程完全发生在一个国家内的假设前提之上的,这样衡量各种保护措施究竟提供了多高的保护,就可以用名义关税率来表示。但由于现代的大规模生产往往需要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中间投入品,导致了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所以名义关税率就不足以说明保护的真实程度。现代的保护理论提出了有效保护率(ERP),它是指全部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的生产过程的净增值所给予的影响,被定义为一种加工产品在各种保护措施的作用下可能带来的增加值的增量对其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加工增加值的百分比,即ERP=(V'-V)/V。其中,V'为一国征收进口关税后的增加值;V为一国征收进口关税前的增加值。
名义关税率并不真正代表对该行业的保护程度,其保护程度的高低受到整个生产体系关税结构的影响。
各部门的有效保护率可由投入产出表中的数据来计算,我们假定:(1)小国经济假设,即国外市场供给具有完全弹性;(2)不考虑替代效应,即投入产出系数不因对产出品或投入品征收关税而改变;(3)假设关税是唯一的限制进口措施。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由部门名义关税率和投入产出结构,就可算出各部门的有效保护率。公式如下:
表2 1997年、2000年和2008年名义关税率和有效保护率比较(%)
附图
附图
其中,t[,j](j=1…n)为第j种产品的关税税率;a[,ij]为投入品i在产出品j中所占的比例,即投入产出系数。
根据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按照1997年全部商品一般贸易结构计算出各部门加权关税税率,并按照(1)式得到1997年和2000年以及2008年过渡期结束时的83个部门的有效保护率(见表2)。
三、各产业有效保护率的主要结论
由表2可以看出,到2008年,有效保护率在20%以上,保护程度最高的产业部门有15个,依次为:制糖业、除铁路、航空、汽车、自行车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除酒精以外的其他饮料制造业、水产加工业、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其他产品制造业、日用电器制造业、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玻璃及玻璃制品业、汽车制造业、陶瓷制品业、工艺美术品制造业、针织品业。
保护程度低(有效保护率小于零),促进进口的产业部门有16个,依次为:电子计算机制造业、其他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文化用品制造业、炼钢业、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渔业、家具、木制品及竹藤棕草制品制造业、石油开采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采盐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炼铁业。对比1997年和2008年的有效保护率,有效保护程度下降幅度大的10个产业部门依次为: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陶瓷制品业、其他纺织业、烟草加工业、工艺美术品制造业、水产加工业、家具、木制品及竹藤棕草制品制造业、其他饮料制造业、丝绢纺织业等。
有效保护率上升的产业部门主要有:船舶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化学农药制造业、文化用品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水泥制造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化学肥料制造业、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采选业、采盐业等。
因此,总体上有以下主要结论。
(一)有效保护率低的部门在加入WTO后增多,而原来一些未得到有效保护的部门得到了保护。
由表2可以看出,在1997年共有37个产品部门的有效保护率低于加权平均关税水平,占总数的44.6%,其中有15个产品部门为负值,占总数的18.1%;而在2008年,共有32个部门的有效保护率低于平均关税水平,占总数的38.6%,其中有16个部门为负值,占总数的19.3%。
1997年有效保护率为负值的部门绝大部分是原材料、能源、中间产品(化肥和农药、橡胶)和除汽车和摩托车外的一般交通运输设备。对资源性的部门如采盐、黑色金属采选、石油开采、木材及竹采运、钢铁冶炼等部门和重要的工农业中间投入品如化肥、农药和橡胶等,以及非竞争性部门如电力采取负保护有利于下游产业的发展;但对除飞机外的航天航空器制造工业和船舶制造业这些资本产品工业而言,它们的国内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在稳步地上升,所以采取负保护可能导致的是对这些产品生产的抑制作用。如我国的船舶工业,绝大部分都是出口业务,根据中国船舶工业集团的数据,该集团的订单中出口订单占了84.6%,但同时船舶却又是我国的进口主要的商品之一,1999年进口约1.28亿美元。船舶制造业所需要的大量中间投入品的关税高于制成品是一个重要因素。
对比2008年的数据,在假设进口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看出在2008年过渡期结束后,大部分原来为负保护率的原材料、能源部门仍然为负的,但化肥、农药、橡胶等中间投入品部门的有效保护率得到了提高,资本品中的船舶也得到了提高,这有利于我国船舶制造业的发展。新增加的有效保护率为负值的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等信息产业产品,它们也是各国竞争的热点产业,由于我国签定了《信息技术协议》,我国承诺在2005年以后对信息产品征收零关税,因此导致了该产业的实际保护率为负值。一方面这些产品的进口额的比重较大,而出口额也在逐年上升;另一方面它们属于高新技术,较多地引进这些产品能够促进国内生产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更新换代,加速国民经济的增长。如果它们受到国外产品的严重冲击而被抑制,也将对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在它们的有效保护率为负的情况下,应根据它们产品的竞争力,给予适当的信贷、补贴等政策扶持,争取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消费品工业中的部分纺织工业、粮油饲料加工业、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也为负值,这也主要归结于它们与其中间投入品的直接联系强度较大,变为负值的部分纺织工业和粮油饲料加工业依赖于种植业,而屠宰及肉蛋类加工业依赖于畜牧业,在以上3个部门的平均税率大幅下降时,种植业按1997年进口结构计算而得到的加权关税率上升,畜牧业则基本不变,从而导致了以上3个部门出现了负保护。
(二)有效保护率高的部门在加入WTO后减少,一些超保护的部门的有效保护率有较大程度下降。
在1997年,有效保护率在30%以上的部门共有31个,占总数的37%,而到了2008年,对应的有效保护率在30%以上的部门下降到只有5个,仅占总数的6%,下降幅度是很大的。
1997年有效保护率最高的部门有饮料、酒、烟草、服装及部分纺织业、制糖、水产品加工、玩具、家具、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产品、家电及日用电子器具制品、日用化工制品等消费品部门,以及汽车和陶瓷制造业。对消费品工业给予高的有效保护率存在不少的争议,一方面其中的某些部门如服装、玩具、家具、家电、部分酒类产品等在国际市场上是具有一定的竞争力,给予超保护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应该注意到关税保护作用的有限性,因为关税越高,外商直接投资绕过关税壁垒,进入对方国家市场的愿望就越强。此外,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对外输出资本的愿望,而发展中国家则在经济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形成对输入资本的需求,因此发展中国家普遍实施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也有可能制约关税政策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若实施积极引进外资的政策(如优惠的国内直接税政策),尽管关税提高到一定水平,但引进外资的政策对关税抑制进口起了一定的抵消作用。我国当前饮料市场和日用化工品市场就是由外商投资企业占据了主要地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行业的高关税政策是形成这个局面的一个重要的驱动力。另外还有一些“虚”的高关税政策,对应的产品进口很少或者没有进口。所以,降低这些消费品的名义关税率对进口以及国内产业并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反而有助于降低我国整体的关税水平,而且对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更有效的手段。
在2008年过渡期结束时,可以对比看出,有效保护率在30%以上的只有制糖业、摩托车和电车等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其他饮料制造业、水产加工业,而引人注目的汽车制造业的有效保护率则降到了不到20%。
【参考文献】
(1) 王梦奎主编:《中国2000:目标、政策与前景》,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
(2) 王新奎等主编:《中国:发展中国家与WTO》,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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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余晓松主编:《走向21世纪的中国关税》,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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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祥荣、林承亮:《对中国历次关税调整及其有效保护结构的实证研究》,《世界经济》,1999年第8期。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paper.stud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