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农民主体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中国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怎么实现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却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以农民为主体进行新农村建设
1, 农民作为发展的主体的权利
中国农民应该是国家的主人,更应该是自己生活的主人。农民自己村庄、社区的事务,包括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事务的管理及相关利益的协调,都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农民是有权利成为乡村建设的主体的。国家进行新农村建设,通过转移支付、工业反哺农业的方式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实质上是公共财政的职能所在,是支持“有中国特色”的“农民”身份向“国民”进而作为“公民”身份进步的基本前提之一。在几十年的新中国建设与发展历程中,农民作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资格是被损害与剥夺了的,在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进行新农村建设,就要把作为国民和公民应该得到的东西还给农民,通过新农村建设,通过涉农资源分配的转制来确认和加强农民的主体资格就是必须的了。
2, 涉农资源的效率问题要解决
涉农或者是新农村建设的资源本来就不多,但是根据中央公布的预算来看,农民人均也有三百多块,一个中等(2000来人)的村,每年平均也就有六、七十万。六七十万对于一个村来说,已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如果能真正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这每年的六、七十万真要用来满足农民的各项急迫的需求,解决农民的教育、医疗及初级的保障及基本的公共设施,将其作为撬动农村组织能力建设的杠杆,从而推动农村劳动力物化于公共设施,能大大增加国民财富,增加农民公共品的享受量,从而大大提高相关资源的使用效率,达到公共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发展乡村民间组织并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农民成为农村公共服务的主体,对于深化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 新农村建设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建设
新农村既是我们国家的战略举措,更是建设农民自己的家园;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器,又是建设转型期城市化风险下的农民进退的通道,从而保证国家安定有序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要建设的新农村,是农民在其中生产和生活的农村,是农民需要的“自己的”农村。什么样的农村是农民需要的,农民自己很清楚,什么样的乡村关系对于农民来说是好的,农民也最清楚。作为自己家园的主人,农民是有发言权的,并且必须要有好的机制保证农民的有效参与,新农村建设才有可能取得成功。离开了农民主体资格的参与,仅仅是政府和外来者要建设的新农村而与农民无干,新农村建设就不会是农民的农村建设,其成功的可能性就要大打折扣了。
4, 推进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确认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实质上就是确认农民作为国民和中国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同时也确认了农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必须包含的内容;但是要真正在实际行动和行政的过程中实现这一基本内容,还需要通过对农民、乡村进行赋权,当然,资源的分配方式转型是赋权最重要的手段。而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必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的。新农村建设也势必关涉到农民在建设过程中如何平等享受新农村建设的资源投入,如何建立可持续的公共设施维护与保障的机制,如何建立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集体决策和平等参与机制,如何建立乡村社会的协商与谈判机制,实现新农村的民主管理等等,以农民为主体,必然包括了农民是建设主体、也是受益主体,更是决策主体。决策主体是农民作为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的根本的保障`。所以,好的、有效的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与好的村民自治工作的推进和乡村民间社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其对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能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5, 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对乡镇体制改革是正相关的
乡镇体制改革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是如何解决从控制乡村的角色到支持乡村的角色、职能如何从管理向服务转化的问题。笔者一贯坚持的看法是,不管是强乡弱乡,不管是民选还是上级任命,不管财政是乡管还是现管,都不是乡镇体制改革应该主要考虑的问题。乡镇的政改必须是以乡村社会的组织化与善治作为前提的。只有乡村组织化作好了,乡村的治理问题解决了,乡村的自主发展能力建立起来了,乡镇行政权力退出乡村才有可能,三级利益共同体才有可能被切断,乡镇角色从控制乡村转为服务乡村才有可能。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通过确认并培养乡村作为权利主体、经济主体、治理主体、发展主体,通过赋权农民建立起乡村善治与发展的良好机制,辅之以政府的有效、可及的服务,政改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和谐乡村、有自主发展能力与治理协调能力的乡村才有可能成为现实。这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所以,新农村建设以农民为主体,对于乡镇体制改革的正推力会很强,会让我们找到真正可行的乡镇体制改革的进路。
二,怎么样实现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
1, 以农民为主体须以村庄组织化为进路,以乡村善治作为前提,以赋权为手段
从实质来看,“乡风文明”是乡村公共空间建设的问题,“村容整洁”是公共环境改善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问题,“管理民主”实质上就是乡村善治的问题,而“生产发展”更需要整合乡村资源为农民的发展服务,都离不开乡村组织化的建设,村民自治既是作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组织部分,更是解决前述几个问题的关键。但我们怎么样去推进村民自治,怎么样推动村庄组织化,除了村委会建设之外如何推进乡村民间社会的发展从而形成良好的制衡关系,需要从下述各个方面来考虑。
以农民主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定要尊重每一个农民的权利落实与参与保障,这是农民主体性得到保障的基本条件。但作为村庄一员的农民,其权利落实与参与保障则决定于乡村治理与决策形式,赋权个人须作为组织化建设过程中农民权利落实与参与保障的基础。作为善治前提的乡村组织能力提升,一定要将精英人物的培养与赋权农民结合起来,这样的结合过程实质上就是推进民主参与与集体决策,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保障农民主体性的根本落实。所以从一定层面讲,乡村组织化的过程也就是农民的各项能力提升(赋权)的过程,包括社区治理能力、自主发展能力、集体决策和有效参与的能力等,既要解决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公共设施的建设,又要建立乡村社会的公共空间,改善乡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既要解决“硬”件的东西,同时也要考虑“软”件的建设,既要重视乡村社区整体的村治工作的推进,也要注重关注具体领域和群体的乡村民间组织的发育与培养。
2, 通过资源分配方式转变赋权乡村,增加乡村的集体行动能力
乡村善治与组织能力的全面提升,是需要外部条件的,新农村建设的资源正好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根据笔者大量的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权力分配各项涉农资源正好是导致贫困地区乡村分化的最重要的原因,也是乡村强人能人与权力合盟最重要的基础,实质上是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更不利于农民主体性的确立。所以笔者建议,新农村建设的资源要通过制度或者是法律的形式分配到村庄,将之与县乡体制改革与乡村组织化综合起来考虑,对于中国社会的良治也能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但相关资源的分配转型,又与乡村善治与组织能力建设是互为因果、互为前提的。所以我们需要在前期探索乡村善治对涉农资源分配社区化、村庄化的有效回应机制,以和宏观、中观层面的改革相结合。而这样的工作,基层政府在新农村建设的资源分配过程中是有利益的,其作为一个最重要的利益群体之一,会有身份的限制。而民间组织和具有行动能力的学者就更有可能保持一种中立的立场,民间行动就大有空间了。关于这一点,笔者建议,国家应该允许并大力支持民间力量和学界人士参与到新农村建设的社区微观层面的行动研究中去。我们也欣喜的看到,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也表明了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去,但是,光有这样的政策还不够,国家应该可以考虑对民间组织的大力扶持,并使其有新农村建设合法性参与的有效渠道和生存空间,并在资源投放上可以有一些考虑。
3, 涉农部门转制,推动农民成为涉农服务的市场主体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还应该包括他们成为涉农服务市场的主体,农民在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性还将体现在他们可以有效的享受应该得到的公共服务上。作为涉农服务市场的主体,就意味着农民可以要求服务能到达村庄、到达自己,可以选择谁为自己服务,可以根据服务的好与坏支付合适的报酬。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可逆,但不管什么样的改革,公共品及准公共品提供的可及性都需要考虑。不管是以公共品还是以准公共品来定义涉农服务,涉农服务作为农业发展、农村发展重要的技术和市场支持是必不可少的。现在的农村技术服务和市场服务、信息服务都严重短缺,但据笔者的调查是,这方面的资源是不缺的(参见:假如我们进行这样的改革,《乡镇论坛》2005第一期),关键是如何通过改革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真正满足公共服务的可及性要求。笔者认为,将资源分配转制、乡村组织化建设、乡镇职能转变与涉农部门改革结合起来考虑,我们是可以寻找到解决的路径的。而这样的改革,同时对促进社会就业,提高涉农资源的效率,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都是有利的,也并没有真正损害到哪个部门的利益。
4, 对文化与传统的尊重也是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合理要求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其主体性还体现在他们的文化与传统得到必要的尊重。将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统一起来看,新农村建设也必然满足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的和谐社会的实质要求。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是建构在伦理认同、文化与身份认同、平等、尊重的相互对待基础之上的,同时,多元化也是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这就会要求在新农村建设的时候,我们要保持一种理解与尊重的态度对待对不同区域的不同农民群体的不同文化传统。支持村庄的公共空间建设也必然要求我们要正确对待村庄的传统与伦理基础。公共空间是建构在社区认同与群体认同的基础之上的,社区与特定群体在其漫长的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会形成自己的与环境相适应并能合理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基础和价值体系。在过去的若干年里,很多村庄的这些东西被裹胁着逐渐消解了,但是在村庄记忆中还保留着,也有很多村庄(特别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还保持着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这些东西是有利于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也是农民社区认同与身份认同的重要潜在前提,并且是中国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织部份,对它们的尊重,实质上就是对农民主体性的尊重。借助传统与文化中有价值的东西,也更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5, 乡镇的支持机制作为保障
新农村建设要强调农民的主体性,作为与农民直接打交道的乡镇政府,必然要从“控制”乡村的角色转为“支持”乡村的角色。但这不是一个文件就可以解决得到的,乡政府对乡村的控制,与我们的基本国策贯彻机制、财政体制、政绩考核、国家对乡镇政府发展经济的角色期待、资源分配方式都是密切相关的。乡镇职能转变也势必要求要以上述相关机制的改革为前提。乡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角色不弄清楚、乡镇职能没有合适的定位、乡镇权力不经过合适的限制,对于新农村建设农民的主体性是会有影响的,并最终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经笔者大量的调查发现,现在乡村凋蔽、乡村社会分化、灰势力普遍存在的原因大多与乡镇权力在乡村的作用相关联,虽然也有很多其它因素的影响,但乡镇权力是一个最主要的影响因子。所以,相关改革如何与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举措的推进配套考虑,将是我们党和政府未来将要面对的重大挑战,也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要跨过去的一道门坎。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努力,从不同的途径寻求解决之道,我们是能解决这一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