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B雇A杀掉自己的妻子。A为此得到1万欧元。A为此行程花去交通和住宿费3000欧元。行为实施失败,因为枪没打中。该案中不能考虑为行为付出的成本,比如旅行和汽油成本。追缴只能是1万元个人存折。
[14] 可供思考的案例:公务员B从皮条客Z那里为打探消息和提供帮助得到了2000欧元好处;A非法赌博赢得5000欧元(A从他的行为获得5000欧元);皮条客Z每晚从他所控制的妓女D1和D2处各自收取500欧元。Z从拐卖人口的同伙那里得到5000欧元。
[15] 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之间要有直接性。由“行为人通过行为而取得收益”可以推导出所得必须是由或通过行为而直接得到的。假如行为和所得之间没有其他支配环节,直接性原则就不存在问题,比如,毒品、武器或伪币交易的交易进款的获得。但是,在该案例中,直接性原则就有了问题:建筑业主B贿赂建筑公务主管并通过投机取得造价1800万欧元的建筑合同。他的盈利达80万欧元。这里,行为构成要件的实现和取得工程完成所得之间还有许多中间环节:建筑的招标,可能还有下属业主的参与,带有运转成本的建筑施工和工程工资的支付。实务见解对直接性原则的进一步解释[15]是:在经济犯罪领域,常常在行为和所得之间的直接性可能由于许多中间环节而推迟,但直接性原则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假如一个公司的雇员由于过失而生产了一种有害的产品,该产品经过主管机关批准而上市并获得了可观的销售利润,这里就存在直接性原则。在最近判决的一个案子中,联邦法院就继续坚持这种实务见解的方向:被告人购买了一块被规划的待建耕地地皮。通过贿赂规划主管官员,他主要谋求在计划程序中把该区域规划为普通住宅区。由于被告人持续不懈地影响计划程序并最终在建筑计划中该区域被规划为普通住宅区,被告人由此获得了可观的地皮转让利润。对此,法院的解释认为:“追缴必须像物与其倒影的关系一样与行为人从行为而获得的收益相当。这是以行为和收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前提。法律上的规定在行为人从行为真正所得和间接的行为收益(该收益同样是应该追缴的)作出了区分。这种法律体系产生这样的结论:产生的财富增长应该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行为收益。这说明直接性原则要求只是作为未见诸条文的构成特征满足了该规范的普通条款(要求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通过贿赂款达到了建筑计划的生效的对其有利的结果。对于被告人来说,当时作为待建地皮的地产明显购买得相当便宜,通过操作影响规划程序,该投机获得的地产的盈利机会绝对升高了。因此他的收益就是一种实现极大投机收益的可能性。在该案中这种盈利机会就是普通条款意义上的被告人所得。因为被告人已经实现了盈利机会,法院应该把该投机收益作为普通条款意义上的从其行为所得来进行评价”。
[16] 可供思考的案例:皮条客Z强迫三名来自东欧的以帮厨名义招聘的妇女卖淫。为期一个月对3个卖淫住所的监控证实,至少150名嫖客光顾了该处,嫖的费用在100到200欧之间。案例:X,Y和Z合计在武器交易领域挣大钱。他们向买主W提供武器订货。W总共购进了价值30万欧元的武器。W供述说: a) 每次都是X单独取走货款;b)X取款一次,其他几次是Y或Z来取。他们当时每次都是一个人来。但是他给没人每次多少,记不清了,可是他们来的平均次数大体差不多;c)当时是X,Y和Z共同来取的货款。
[17] 案例:垃圾清理业主E解雇了挖土工,因为该雇员指控他的前雇主非法清理垃圾。事实是 E把特殊垃圾(有毒垃圾,污染环境的垃圾)混入要清理的建筑碎料中并倒入大河流。该业主E由此节省了高达50万欧元的清废成本。
[18] A用武器交易所得买了一处客栈,接着以每月5000欧元租了出去;A从拐卖人口获得5万欧元,然后买了一辆现价6万的奔驰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