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法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化的进程。现代性是一种状态,是目标设定;现代化则是一个进程,一种嬗变。自晚清末季变法修律以来,中国并未形成如西方国家般的市民社会,本土的人治传统对舶来的法治理念构成拒斥。建国以来,历经反反复复法治之兴衰,现代化课题重新提到刑事法学者面前。刑事法现代化的价值蕴含包括:公正、谦抑、人道、司法独立、程序正当。[5]此可谓刑法现代化的目标设定。然而,路径如何?简而言之,如何实现目标?必须处理好目前转型社会各种情况,做出因应之策。在考察中西刑法现代化起源的基础上,宏观架构上贯彻三条思想主线:(1)形神兼备: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兼顾;(2)机能定位: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统一;(3)体系建构:观念规范运行的同构。[6]这种同时从“观念”、“制度”、“司法运作”三个方面,既注重现实又注意历史,既关注本土又顾及传统的建构理念和思路应当得到肯定。
一般而言,先有现代,后才有后现代。[7]然而,作为“距离法治不知有多遥远(尽管这种距离会因认识的歧异存在争议,但共识是肯定距离存在而且——路漫漫其修远兮)”的国度,我们不仅有现代化的艰巨课题,更面临“现代化”与“后现代”交织的困境。后现代思潮排斥宏大叙事,排斥理性,解构线性历史观。正如秦晖先生杜撰笑话称:后现代为“疾‘现代病’也。人本主义为患,则三界失和,科学主义作祟,则五行相侵,理性法庭高张,则灵机受抑.三界失和则肝郁不舒,五行相侵则心律不齐,灵机受抑则气血两亏,是皆损容之疾也”。[8]后现代思潮对我国法学现代化形成的冲击,当“归功”于苏力先生。苏力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后现代主义成功导入法学研究,形成他对中国法学现代化的数点基本认识:(1)对秩序的极度渴求;(2)对普遍价值的怀疑与确定性的消解;(3)对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质疑。[9]这股“清新之风”形成的“苏力现象”警示我们:现代化存在陷阱,有必要进行后现代的前瞻性的反思。
刑事法现代化意味着什么?现代性并非一个具体的历史事件,它是一种历史转折点,是一种具体语境。现代化代表一个演进的过程。制度是适应于特定地域、特定时期的体系化设计。后现代思想家对工业社会之后的走向和人类社会的未来表示出的忧患并非“杞人忧天”,这种独特的视角为我们设计制度、研究问题提供某种怵惕。我们面临“现代化陷阱”,但如何脱离羁束?现代化是一种大众无法抵御的诱惑,即使我们熟谙后现代的危机。但我们面临的是怎样一种语境?一种同时面临现代和后现代的双重挑战(秦晖先生语)。[10]这同样是我们刑事法学者面临的问题所在。不同的认识主体可能有不同的选择:“海龟派”对西方现代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土鳖派”对中国本土资源有切肤的感受。如何折衷两派的争端获得统一的改革意见,形成研究的合力。“土鳖下海,海龟上岸”——一方面不能拒斥现代制度的诱惑,另一方面不能无视本土资源的积累。在我们看来,唯一的选择是无奈地“拒绝深度危机、容忍轻度危机”。在此,我们可以援引罗斯科·庞德(Professor Roscoe Pound)的一句话:“所谓现代化并不一定指人类才智所最近发明或想到的政治法律制度而言……现代化就是适合当代时与地的要件的意思,和为他时代所设计而与所接触的生活脱节的那些设施正相反对。”[11]这种现代化思维可以视为刑事法学的终极思维。
五、我们为何没有自己的学派?
考察西方刑事法学学术史,学派林立、百家争鸣令人叹为观止。从刑事古典学派到刑事实证学派,从报应主义到功利主义,再看现代西方犯罪学理论:文化冲突理论、紧张理论、亚文化理论、社会生态学理论、社会学习理论、标签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等,各家学者观点歧异,争鸣不已,促进了刑事法学的进展。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共识的声音,服膺于传统的权威。为什么我们没有自己的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