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关于刑罚作用的有限性。这是一个老命题了,许多经典作家都对此有过精彩论述,例如,马克思就说过:"历史和统计学都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11]菲利也指出:"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简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徒有虚名的万灵药。""刑法的效力很有限,这一结论是事实强加给我们的。"[12]还有施奈德的断言:"刑事立法的过度反应将会产生触发犯罪和导致犯罪的作用。"不幸的是,这些思想并没有在今天为我们所切实重视。
最后,关于如何对待犯罪人。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有着多种复杂的原因,其中有的是个人的心理、生理原因,有的是社会原因,还有的是环境原因,有时是一种原因起作用,也有时是多种原因起作用,不管怎么说,没有一个人天生愿意去做罪犯,谁不希望过体面的日子,做让父母亲人感到自豪的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一个人犯了罪,首先他/她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他/她爱的人、爱他/她的人也是受害者。我一直有一个"偏激"的观点,那就是特定人的行为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是不自由的。圣伯夫曾言:"假如我们可以洞察所有人的内心,那么人世间又有谁是不可同情的呢?"从此出发,我们就不宜将犯罪分子看作十恶不赦的人,而应以同胞的怜悯心和慈悲心去对待他们。当我们深入到一个个具体的"反面教员"中,了解到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身不由己时,就会发现我们这些通过他们反衬出来的正面人物,实在是应该以感恩之心来对待生活,因为我们的好运充其量只有一半是来源于自己的努力。
最后,请允许我引用俄罗斯学者博斯霍洛夫的一句话来结束这篇导论:
"向犯罪开战的各种号召,实际上就是实施暴力和残酷行为的号召。然而暴力的回报只能是暴力,残酷行为的回报也只能是残酷的行为,不会有其他的回报。'经历过'刑事司法机关的人越多,我们的社会成为健康社会的机会就越少。"[13]
注释:
[01]参见(意)菲利著,郭建安译:《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02]参见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03]近百年前,李斯特就提出了"整体刑法学"这一理念,并以此为名创立刊物出版至今。整体刑法学理念的框架是"犯罪-刑事政策-刑法":依据犯罪态势形成一定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又引导刑法的制定与实施,这样的刑法才可有效惩治犯罪。在这三角关系中,李斯特尤其倚重刑事政策。我国学者储怀植十余年前,也提出建立"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含意:一是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一是作为研究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其中,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观念上旨在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实践刑法形态,而这与刑事政策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它要求良性刑事政策为之相配,同在内涵上又与刑事政策兼容并蓄,因为刑事政策动机本载体是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参见储怀植:《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1页以下。
[04]例如,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16个州对暴力性侵害罪行的罪犯设制"预防拘禁制度",即如果州司法当局认定有必要,这些累犯出狱之后,必须象精神病患罪犯一样继续在"矫正中心"受监禁,无限期强制接受身心治疗和辅导教育,直到在一名法官主持下由两名心理学专家都一致同意认为该犯人再不会构成对社会的威胁。德国现行刑法专门规定了"矫正与保安处分",其种类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接触瘾癖的机构、保安监督等6种。
[05]参见游伟、谢锡美:《严打政策与犯罪的刑事控制》,载《刑事法评论》第1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06]参见迪尔凯姆著,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引书馆1985年版,第89-90页。
[07]转引自储怀植:《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
[08]参见前引储怀植《刑事一体化》书,第61页。
[09]参见前引游伟、谢锡美《严打政策与犯罪的刑事控制》文。
[10]参见蔡道通:《犯罪与秩序》,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1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8页。
[12]参见(意)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8页。
[13]参见(俄)博斯霍洛夫:《刑事政策的基础》,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