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i] 转引自《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郭道晖等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39页。
[ii] 据统计,在1981年至1995年间,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先后制定的25部单行刑法中,规定有死刑罪名或对某些犯罪补充规定死刑法定刑的有18部,可处死刑的犯罪从1979年刑法典中的28种猛增至80余种。
[ii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9页。
[iv] 《列宁全集》,第4卷,第352页。
[v] 关于社会防卫理论,可参见[法]安塞尔:《新刑法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版。另可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381页。
[vi]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81页。
[vii] 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1页。
[viii] 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8页。
[ix] 参见陈兴良著:《刑罚目的二元论》,载《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x] [英]哈特:《惩罚与责任》,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xi]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
[xii] [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0、71页。
[xiii] [前苏]Л·В·巴格里·沙赫马托夫:《刑事责任与惩罚》,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56页。
[xiv] 转引自《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郭道晖等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39页。
[xv]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载《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xvi]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xvii]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