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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维雁:《论宪政的平衡性》,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第978页。
[3]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4]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页。陈先生通过如下的推演获得这一确信:宪政主义是一种结构分析法。结构分析的第一步工作是解析各组成因素,独立地对各因素作静态分析,然后分析整体结构方式亦即各因素的相互运动与物体的整体存在方式。宪政主义对国家的结构方式的认识基于人性恶与权力的腐败趋势的假定,从而推演出对峙的国家——社会观与权力观。因此,宪政主义最终归落为对峙的结构思维(参见该书第252-253页)。
[5]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页。
[6](美)迈克尔·奥克肖特著:《哈佛演讲录——近代欧洲的道德与政治》,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7] 可参见拙作《程序与宪政》(《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4期)中“宪法程序的价值及独立性”部分。
[8] 笔者在《论宪政的平衡性》一文中对平衡政体观念的源流有简要考察。大意是:柏拉图晚年提出的“混合式”国家原则,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政体,波里比阿和西塞罗提出的分权与制衡思想,洛克的分权理论,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都体现了这一传统。
[9]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序。
[10] 参见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11]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12] (英)安德鲁·甘布尔著:《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王晓冬、朱之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13]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页。
[14]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页。
[15]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页。
[16]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17]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18]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1页。
[19] 但这并不能说明平衡理论已获得绝对的认同。边沁就表示反对,他“非常尖刻地批评了用平衡或类似的语词来描述英国宪法的努力:‘谈论什么平衡,我们永远别怎么做:把它留给鹅大妈和布莱克斯通大妈’”。(见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0页)
[20] (英)W·Ivor·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页。
[21] 参阅(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七章有关内容。
[22]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23]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