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宪政正义强调的是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实现对于个人自由的合法维护与保障。正义只在于维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基本的权利,至于这个人还希望把他的生命无限的扩展开来,去实现他的各种愿望、目的和要求,哪怕这些和要求都是高尚的,是为了人类的崇高理想,但它们并不意味着就是正义。但自由之于正义,或自由主义的正义论并不只是意味着保障和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并不只是意味着正义与否定性自由相关,在此还有一个涉及自由主义正义论的关键问题,即通过怎样的方式来保障个人权利。在自由主义看来,这种方式就是通过宪政,即宪政所确立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保障和维护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受侵犯,这才是自由主义正义论的实质。因为,除了通过宪政,还有很多理论满足人的要求,例如,国家主义就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的政治权力来维护和实现不同成员间的权益要求,道德主义也认为可以通过道德修养来实现人的本质价值,甚至专制主义也认为通过强权政治可以卓有成效地治理社会,实现大多人的幸福。鉴于此,自由主义强调只有通过宪政的法律制度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才是正义,其它的方式都不是正义。自由主义认为,上述其它的方式既不能从目标上来实现正义,而且那些方式本身也是不正义的,因为,正义的实现不是一个手段与目的的转换问题,也就是说,它不承认可以通过不正义的手段来实现正义的目的,它坚持认为只有通过正义的方式才能实现正义的目的,因此,它的正义既是一种个人基本权利得到维护与保障的个人正义,也是一种法律正义和制度正义。
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便与其他的政治理论,特别是与历史主义和国家主义有了根本性的区分。它不同于历史主义的正义论,在后者看来,正义是历史性的,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正义,所以正义的内容可以在历史中发生不断的变化,昨天不正义的在今天就可能成为正义的,而今天不是正义的可能在明天成为正义的。根据这种历史主义的观点,为了明天的正义,今天的正义可以做出牺牲,或者说,今天的正义只是为了达到明天正义的一个阶梯或手段,这样一来,历史主义的正义论就把正义变成了一种工具与目的演变过程,历史的最终目的成为最后和最高的正义,为了它,其它的一切正义都可以被视为手段而加以利用。国家主义的正义论与历史主义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国家、民族、人类、人民替代了历史,它们是最高的和最后的目的,至于国家、民族、人类中的每个成员、每个个体、每个公民、每个独一无二的“自我”,与国家、民族之类的最后目标相比,都是次要的,手段性的和工具性的。因此,可以说,国家主义、历史主义和人民至上的正义论,都属于手段与目的的正义论,用波普尔的话来说,它们都是乌托邦式的政治。
应该看到,这种乌托邦式的政治理论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占据着主导性地位,在它们那里,存在着一种强势的政治逻辑,这种逻辑如果用公式来表述的话,那就是1+1=3的总体性逻辑,也就是说,总体永远大于部分,乃至大于部分之和,总体是目的,部分只是环节或手段,为了总体的目的,每个部分都应该被允许作为陪衬或辅助的工具来使用。这个总体性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政治势力那里,有着不同的表述形态,它们可以是历史、国家、民族、人类等宏大的目标,也可以是个阶级、集团、先锋队、社团等优先性的群体,但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总体性的,都具有决定个人命运的力量、本质与道义的合理性。 一次的灾难。
弱势的政治理论,是与乌托邦式的强势政治相反的一种政治观念,它表现为从消极的方面来理解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按照这种弱势的理论,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宗旨并不是为了要实现最终的理想和目标,而仅在于尽可能地防范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遭侵犯。从逻辑上来看,弱势的逻辑与1+1=3的总体逻辑相反,而是1+1=0.5的个体逻辑,这种以个体为本质的政治逻辑并不认同总体的优先性,不接受总体性具有最高的目的性,相反,它认为总体是为了个体而存在的,个体是政治逻辑关系中最实质性的内容。如果有所谓最终结果或目的,那它它们也只是服务于个体的,个体不能被视为局部的环节或部分而从属于总体,无论这种总体是人民、民族、国家、历史等任何东西,它们都不能从实质上优于个体,更不能把个体作为手段。对此,康德的个人是目的的著名观点可以说是这种弱势逻辑的最好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