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后者言,德法等国的宪政实践所凸显的紧张感,已经使得人们发现后发外生型宪政国家处于宪政实践的劣势状况。相对于英美国家而言,德法的宪政实践不论是在观念上,还是是在制度上,都依赖于英美的既有宪政经验。这种宪政实践的外源性质,使得德法的宪政实践从一开始就陷入了必须首先处理自己国家的政治遗产然后才能建构宪政体制的紧张状态之中。新旧政治理念与制度的冲突,不是在渐进的社会发展进然b中可以化解的,而是必须借助于一场声势浩大的社会革命才有期望达到的(如法国〕,或者是内化为一种思辨哲学的复杂建构米对接的(如德国)。这样,像法国那样从人性改造到社会政治工程的系统重建,不仅难以为宪政实践奠定像英美那样坚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也无法像英美国家那样为宪政实践奠定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而且当他们将自由、平等、博爱做了浪漫主义的处理之后,紧贴现实政治生活的经验性政治理念与简单可行的政治制度建构,就变得更加不可能了。所以当德国在魏玛时期制定了从宪法文献来说简直是完美的宪法时,它也无法促使宪法对于国家的实际政治生活发挥积极的作用。终于使德国陷入了法西斯主义的泥障之中。
至于原苏联的宪政实践,是一个特例。缺乏市场经济的低度发展的国家,像俄国那样,试图将解决国家的贫困与解决国家的宪政连接起来一锅煮的情形,事实上只会形成一个双损的局面──经济得不到长期持续的发展不说,政治上的宪政制度也无法坐实。俄国人在接引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实践所谓社会主义宪政时,它既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宪政制度,也无法真正走出贫困状态。像德法俄这类后起的、意欲实践宪政而走向了专制极权境地的教训,证明了现代宪政实践的极端复杂性。
从内部观察中国的宪政实践,实际上也就是一个历史回顾的问题。这种观察显现的是中国宪政失败的历史轨迹:中国的宪政实践已经有了三个历史阶段的失败记忆。其一,晚洁的宪政实践是中国人初步接触到宪政理念之后采取的政治变革对应措施。但是,晚清的宪政变革对于消朝当局而言仅仅着眼于挽救其当政危机,对于社会而言则仅仅着眼于富国强兵的功利目的。它的失败具有某种必然性。[27]其二,民国时期宪政的欲求与现实的冲突:党化国家与全能政府的基本政治定位构成了宪政实践的根本障碍。民国初年孙中山对于国家政治发展从军训政到宪政的设想,已经扼制住了中国宪政健康发展的咽喉。而国民党正式建立起来的党化国家形态与全能政府格局,则从根本上堵塞了中国通向宪政的道路。加之思想家们对于宪政的引介不仅没有带给中国人健全的现代宪政理念,反而经常将宪政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关联的条件割裂开来处理,使得宪政堕化为工具化的政治理念。加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专制定局,国民党时期的宪政建设是乏善可陈的。[28]其三,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要求与抵制政治转型的冲突。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是策略性的社会变革。在经济发展的层面上,改革围绕稳固现行执掌政权者既得利益的轴心展开。每当改革发展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边沿的时候,改革就陷入了停顿状态。而且面对宪政转轨的政治任务,执政党的政治领袖采取的是熟视无睹的态度。“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的提法,“不争论”的提法,都显示出他们对于宪政建构的回避姿态。[29]而当他们以策略化的姿态宣称宪政法治的时候,事实上他们也无意于推行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宪政与法治。因为宪政与法治始终被限定在党治之下。[30]显然,中国宪政实践的历史记忆是一种挫败感的记忆。
就宪政实践的外部经验观察来看,英美的宪政实践绩效诚然是令人羡慕的。但是,英美的经验具有不可模仿性。德法俄的宪政实践诚然是不太成功的。但是,他们的宪政实践处境恰好与我们中国的处境类似。这是我们无法简单地赞扬英美进路而贬低德法方式的理由。可以说,英美经验为我们中国人将要展开的宪政实践提供了理想范型,而德法经验则为我们中国人提供了宪政实践的切实处境。前者的重要性自然是不可怀疑的,后者的切近性更是值得我们重视。就宪政实践的内部审查来看,解决党化国家的定位与全能政府的布局,己经成为我们中国人进行宪政实践所面对的根本问题。而如何在市场经济的推进中培育需求宪政的中产阶级,并使得他们的政治意识处于日渐自觉的状态,从而为具有积累效应的宪政实践提供现实社会基础,则是我们中国人宪政实践从社会主义宪政转向自由主义宪政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