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政治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司法保证下的领土、主权、政治合法性的合一形态。但是,自由贸易体系的扩展削弱着主权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也对一国内部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自由贸易体系限制民族国家的行动空间和范围的前提下,如何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兼顾民主、自由、平等以及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市场在一个国家的深入必然受到来自一国司法边界的限制,在此情况下,国家主权能否以传统方式对世界经济一体化施以限制?自由贸易体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同时实现自由、民主、公平与精神文明的目标的宪法选择?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并在此基础上解决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
“金色紧身衣”效应与政治范围的缩减
自由贸易经济是在跨越一国领土边界的层面上进行的,它加深了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随着传统国土边界的内部事务在更广阔的全球层面的展开,伦理全球化新语言和世界公民意识随之兴起,使一些普遍主义价值获得了全球范围内的认同,如人权事务日益国际化,弱势群体关怀成为影响经济和谋求全面发展的一部分,地方性知识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文化集体认同面临困境。不仅民族国家现代性的主权权利失去内核,成为干预对象,而且主权对内部各个层面施加影响的能力大为缩减,纯粹一国内部的政治安排不仅无助于某些目标的实现,而且也变得更加无能为力。因此,在全球层面,自由贸易体系意味着非民族国家化。这一过程限制了国家主权的行动界限和范围,影响了国家采取行动实现上述价值的行动余地,属于传统主权领域内部的事务的处理更多地让位于国际组织或跨国体系。
民族国家是指有独立的立法和执法权的拥有领土的司法主体,它划定了国家边界,即政治和司法边界。(注:转引自[美]丹尼、罗德里克著:《国际经济一体化能走多远?》(原载美国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 2000年第一期,)载《经济消息报》2000年6月30日。)而高度一体化的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逻辑前提,自由贸易体系要求在保留国家司法权的前提下,政治必须在一个窄得多的范围内实行。弗里德曼用“金色紧身衣”形象地形容这一过程,“当你的国家穿上金色紧身衣时,两件事将会发生:你的经济增长而你的政治收缩……它的政治选择就减少到像百事可乐或可口可乐之间只有细微的口味差别一样只有细微的政策差别”。(注:转引自[美]丹尼、罗德里克著:《国际经济一体化能走多远?》(原载美国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 2000年第一期,)载《经济消息报》2000年6月30日。)更市场化、更多的私人经济、更多的国际监控体系对社会政治文化的挑战同样波及一国宪法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这些价值的途径和方式。有人认为,试图在公平、自由和民主之间取得平衡,将各种价值兼顾本身就是自相矛盾之举。并且,由于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制使世界经济制度发生了结构性转变,这一转变限制了民族国家的行动范围,使其缺乏充分的选择余地来缓解因跨国市场产生的社会政治的副作用,即对社会团结的危害和对民主及文化的冲击。
其一,在民主事务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内事务通过非民主的方式获得解决,缺乏民主合法性的国际机构的监控可能导致独裁主义。一方面,在全球层面,自由贸易是在一个缺乏任何监督和汇报的机构的空间进行的,经济事务决策过程中的独裁倾向影响了一国内部的民主实现程度,这对建立在每一个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民族国家形成很大影响。2000年5月西雅图会议期间劳工组织的示威就是一例。另一方面,自由贸易体制意味着更多的国际监控体系。迄今为止,这种创建于超民族国家层面上的政治经济机构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缺乏民主的合法性。国际社会,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尚对此无能为力。
其二,在人权事务方面,贸易自由将位于各地的脆弱的人们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经济的相互依赖加重了各国之间的联系和对一些共同问题的关心。人 权保障已越来越成为考察一国总体投资环境的指标和指数之一,用以衡量一国外部投资环境的安全程度和整体国际投资形象。一方面,信息化时代资讯的快速集散将一国的状况迅速传输到其他地区,既可能促成一些普遍性价值的做法的传播,也可能使一国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人民信念的做法传扬出去,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从而影响他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取对该国不利的立场。另一方面,交通和通讯发展造成的时空压缩使一国的灾难也会在短期内迅速波及邻国和国际社会,引起某一地区的动荡和不安,一国的人道主义灾难也会加重周边国家的移民负担,恶化整体投资环境。
其三,在文化事务方面,自由贸易体系和经济全球化促成的世界伦理话语影响一国的文化自主。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制引发的“文化全球化”是在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是促成文化价值上的普遍主义和世界伦理;一是文化的“拼贴画”效应(吉登斯语),有人将这一过程称为“世界社会的巴别塔式的心脏在语言和认同感的混乱中跳动”,并指出,经济全球化对文化的影响不是趋同、不是西方化,也不是差别性的消失,而是差别的普遍性,(注:原文为巴比伦,疑为翻译或印刷的错误。参见乌尔里希·贝克著,柴方国译:《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15页。)即各种文化在共时性的空间上进行拼贴,各自在某一地域重新组合。
调和我国宪法的价值冲突
尽管民族国家政治行动的空间受到了限制,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世界将依然维持主权国家格局,民族国家不仅不会走向消亡,而且是国家的主导形式。在警惕国际组织副作用的前提下,国家在平衡一国内部因自由贸易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对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社会公平及文化自主产生的冲击的过程中还有相当大的行动空间。因此,针对我国“国家管得既多又少”的现状,政治范围的缩减并不表现为单纯的弱化国家权力,而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重新定位政府的作用,配置国家权力,以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
如何解决因追求经济效率而引起的上述价值之间的冲突是我国宪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首先,必须明确以下两点:第一,上述价值并非简单到只须以宪法序言或纲领性的规定就可解决;第二,也同样不可能依据价值观的不同序列将其排为一组简单的先后次序的列表而得到解决。在迄今为止已有的实践中,各国选择各种价值的先后顺序和实现这些价值的实证化程度多有不同。在已有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即自由主义模式中,经济目标是以牺牲社会目标为代价的,它漠视集体认同,损伤了更多的社会团结;在莱因模式中,社会团结和民主又以经济增长为代价;而在亚洲模式中,依靠牺牲民主谋求高速的经济增长作为政府合法性的根据,也在东南亚经济危机中暴露了其弊端;还有人提出,欲在自由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解决经济增长和社会团结之间的冲突,传统的民族国家的力量已捉襟见肘,必须在长远诉诸超国家组织实现社会福利。(注: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柴方国译:《超越民族国家》,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对我国而言,在目前主权格局的前提下,欲解决这些价值之间的冲突,必须首先确立我国对各类价值的宪法选择和安排,区分各种价值的性质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其后在此基础上思考和选择解决平衡上述价值冲突的方案。
其一,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在要求保障个体意义上的自主权利。
实际上,经济自由和效率属于现代性的宪法价值。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对传统人权价值要求保障的程度不是降低了,而是加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一国内部经济的市场化趋势增强。私人经济,包括民族资本和外国资本在内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的范围、深度和广度都将进一步扩展。这些变化要求保障古典意义上的自我保存的个体自主权利。
对内,调动私人经济的积极性使财产私有的社会空间进一步扩大,有助于逐渐生成属于私人领域的自律的市民社会,社会力量更多地得力于其自力发展,而不是国家干预和调控。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国家必须从这些私人领域撤出,致力于完善外部竞争的法律的制定和宏观秩序的维护。这也意味着古典意义上“私人”的权利,即传统的自由、财产、安全等宪法基本权利的加强。这些权利是证实作为“财产”、“人身”和“内心人格自由”三位一体的“私人”存在的基本保障。(注: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载《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134-137页。)此外,自由贸易体系意味着国内经济主体将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这些在客观上要求加强保障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对外,人权保障可以帮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确保投资环境的安全。
面对自由贸易体制对我国人权保障形成的冲击,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势在必行。无论是在回应对内经济发展的意义上,还是在保障投资安全的外部法律环境的意义上,都要求加强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 的宪法保障,即传统的自由、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权利。针对我国现行的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当务之急是必须开通这类权利向独立于政治机构诉求以获得救济的司法途径,完善基本权利实证化的法律保障。这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缺口。在对比中国的权利保障和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权利保障时,不只一人曾经指出两种权利保障体系存在的重大差异,即我国在权利保障中缺乏独立机构审查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的权力分层机制。安德鲁·内森指出:“任何一部中国宪法都没有为公民打开一个通道,使他们能对抗可能给他们造成损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从而维护个人利益,”中国“没有确立独立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有效手段”。(注:[美]安德鲁·内森著,黄列译:《中国权利思想的起源》,载夏勇主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6页。)针对这一状况,须着力完善我国的权利体系,开通违宪审查以加强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