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加强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社会权利保障,促进公民的决策参与,修补受到影响的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
源于全球化形成的民主的困境提出了许多问题。一是在一国内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需要开通更多的国内民主。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政府在决策方面的任何懈怠和疏忽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其经济利益。为了减少决策过程中的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开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民主决策是势在必行的。二是资本主义与公民权利“处于战争状态”,(注:乌尔里希·贝克著,柴方国译:《全球化时代的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6页。)因为市场加剧社会不公,而市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基本权利则致力于缓解社会不公。亚洲金融危机提供了这方面的教训,证明忽视民主单纯致力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团结的亚洲模式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在面对和适应自由贸易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一不可逆的现实和趋势,尽可能多地开通国内民主渠道,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更多的途径,缓解市场经济导致的社会不公,巩固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保证顺利实现向自由贸易体制转轨的过程。由于我国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分离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刚刚开始,各种自治的社会力量及其组织形成政治压力、影响决策的倾向尚不十分明显。但是,对于在长远意义实现宪法规定的民主目标,自治的社会力量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将有助于宪法民主价值的实在化并对社会不公进行矫正。
与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利不同,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将眼光更多投注在平等价值的实现上。平等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内涵之一,跨国自由贸易和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对平等价值形成了事实上的威胁。不通过一定的权利保障体系促进这类权利的实现,会危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团结的损伤可能将相当大一批人在发展的过程中排挤出局,“这种排挤出局意味着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实际否定”,(注:[英]拉尔夫·达伦多夫著,张世鹏译:《论全球化》,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意味着无法令人信服地要求社会成员遵守法律与秩序,而“法律和秩序受到损害,是社会的少数受多数排挤并被遗忘这一事实所产生的后果”。(注:[英]拉尔夫·达伦多夫著,张世鹏译:《论全球化》,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由于在实现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过程中需要动用政府的行动权力,同时,平等价值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有可能形成冲击,所以,必须在不影响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同时,坚持法治国家有限政府的概念,对国家权力保持足够的警惕,在实现公平和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同时,不至于影响经济自由,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
其三,文化自主有利于平衡谋求经济增长的过度自由造成的进步危机,兼顾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和进一步发展,有益于社会团结,但必须防止对人权保障形成副作用。
实践表明,经济全球化在加重普遍主义倾向的同时,希望保持本国独特的文化认同是很多国家的共同愿望。1998年,针对哈贝马斯提出的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建立在“领土主权原则”之上的民族国家可能会受到摧毁的观点,德国总理施罗德指出,即使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中走向没落和消亡的话,有一个因素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这就是各个民族的文化习性和文化认同。他认为,德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其最大的特征是一个建立在独特的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民族国家,他反对那些将“领土主权原则”作为界定民族国家的惟一依据,认为德国民族首先是一个文化民族,其次才是一个政治民族,并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德国统一大业帮助重新树立了德国人的认同和民族自信心。(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4、15页。)
自由贸易体系客观上产生的文化普遍主义趋 势及跨国立场和价值观,对很多传统国家那些维护集体认同的文化形成了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否定资本主义的基础之上,这一否定也表现为对西方文化价值的失落的反思上。可以这样认识,我国现行宪法中精神文明的规定,是试图平衡经济生活的全球性与基于中华文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文化之间的冲突的尝试。现行宪法序言中阐明我国的建设目标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24条规定的“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和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等规定,就是力图在经济繁荣、政治民主过程中保持文化上的独立与自主,并矫正西方文化的负面效应。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我国有其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现实基础,并对自由贸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价值冲突具有包容力。独特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人文价值和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接受普遍性价值过程的特殊性和文化上的地域性,也决定了我国在开放经济自由、加强人权保障过程中依然强调民族忠诚和集体认同。这一特殊的文化价值在新时期突出体现为宪法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主义这一精神文明的规定,是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自由、民主、平等、文明等一系列冲突性价值的宪法选择和安排。的确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意识到经济增长和民主、自由及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冲突,今天看来,精神文明宪法规定的意义及其价值怎样估价都不算过分。目前,针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系扩张造成的“后民族格局”(哈贝马斯语),哈贝马斯认为,在实现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和发挥文化认同,特别是政治文化认同在全球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文化包容和文化融合。(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3页。)尽管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主义一定意义上与追求经济自由存有冲突,但是,融合了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内涵的精神文明是反思现代性价值和自我认同的负面作用的结果。这一克服现代性的文化取向在面临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对促进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改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作用是值得认真关注的。在加强一国内部的社会团结,塑造健全人格,克服过分强调自由主义的现代性人格的冷漠、自私、贪婪、过度攫取等方面,在促进更多的人文关怀及世界公民意识方面,精神文明都将可能贡献更多的文化价值内涵,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推进自由贸易体系过程中的负面作用,还可能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提供新的认知经验。
尽管价值普遍主义和文化自主之间存有矛盾,但是,文化的力量是根深蒂固的。各国实践也表明,在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地方性文化的价值并不会完全消失,而是在一定地域内对一国的政治追求产生影响。应当鼓励人们用每个国家凭借传统和经验为其公民提供的手段来探索和解决这类难题,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普遍主义来遮蔽文化的现实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视自由贸易与普遍主义之间的客观联系,则立意于修正和克服影响进步危机的现代性自由主义价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极易蜕变为另一种文化形态,和文化价值相对主义一样成为狭隘的民族主义的变种。文化认同的意义不在于拯救失落的怀旧心理,(注:参见[美]罗兰·罗伯森著,梁光严译:《全球化:社会理论和全球文化》第十章“全球化与怀乡范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09-234页。另外参见张旭东著:《知识分子与民族理想》,载《读书》2000年第10期第28页。文中指出:“民族认同的问题不是一个向后看的问题,而是一个面向未来的问题,它的答案只能在国民全体做出的历史性选择之中”。)而是在冲突与交流以及解决新问题过程中的一种包容力和再生能力。
结语
无论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制都包含削弱国家主权和国家结构的含义。经济发展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特别是跨国集团的本土化进一步弱化各国政府的权威。在倡导“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语)的今天,这一影响必然波及各国宪法的价值安排和实现方式。在这样一个时代里,越来越多的个人利益依赖于所有其他人的处境,脆弱的全球命运同个人的命运休戚相关。面对自由贸易体系对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冲击,变单一目标为多重目标,重新组合各种价值并促成其实证化是适应这一趋势的表现。无视现实的变化、据守传统理论拒绝作出任何修正,极有可能使一国在面临开放社会、参与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一个经济与政治全球化的世界是十分多样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本国资源发展各自适应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发展模式。通过修宪,我国也在“富强、民主、文明”之外,增加了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宪法选择,作为这一目标和模式的补充。 对我国而言,价值选择的多样性,意味着必须同时面对和克服前现代性、发展现代性和后现代社会的诸多宪法价值之间的冲突。为适应这些变化,必须在前述宪法价值选择的前提下进行宪法改革,在加强宪法理论研究的同时,区分各类价值的不同属性、设置不同的方式,促成各类价值的实证化。在此过程中,既须加强个人主体的权利保护,也需要开通公民政治权利的参与,还要注重社会团结,用先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包容冲突的各类价值,抑制全球化的副作用,并为自由贸易体系提供一个良好的宪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