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及启示
案例1:莫先生原为某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1998年跳槽到M公司,M公司因其违约跳槽行为向某研究机构支付了五万元培训费。M公司对莫某十分重视,给予高薪,并送他到国外参加高尖技术培训和研讨会。莫某承诺“回国之后至少为公司效力三年”,此后公司为了把研讨会成果付诸实践,花费巨资购买了仪器设备。不料,莫某回国两个月后,就违约跳到另一外资H公司,并获得了更高的身价。M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莫某败诉。
耐人寻味的是,H公司为莫某承担了全部相关费用。莫某两次违约跳槽行为给相关单位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但莫某本人却未承担任何责任,相反还因屡屡的违约跳槽行为而身价大增。从某种角度上说,人往高出走无可厚非,一定情况下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是否应置企业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呢?是否可以恶意利用法律保护条款通过违约行为而渔利呢?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是否应有合理的界限并受一定的道德尺度约束呢?
案例2:王某2000年1月在某网络公司工作,担任广告创意总监,月薪13000元。2001年6月,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创意总监,获利颇丰。
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少数劳动者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表面上在公司工作,暗中在外面悄悄注册自己的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公司一样,充分利用原公司的品牌、经营渠道。客户资源为自己的公司服务。尽管法律法规允许企业通过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的类似行为进行规制,但实践中公司提出的此类竞业禁止协议有时被员工拒签,而且竞业行为发生之后,通过当前的法律约束机制企业往往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
案例3: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将本行的若干存款大户的账户转到另一家股份制银行,获得巨额回报。不久,该员工就跳槽到新的银行,并获得一个很好的职位。
这类员工为了个人的私利,出卖企业重要经营信息,损害企业利益,自己从中获利,而后一走了之。从目前的法律条文看恐怕很难对其行为定性,企业也很难从法律的救济机制中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4:某知名企业,部分技术骨干"集体哗变",不仅带走公司的系列产品,还带走了公司正在研发的新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文档,给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因此而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
在此我们不对此事的成因加以评论,就此事件的后果而言,企业因技术骨干的"集体跳槽"而遭受毁灭性的打击;员工也因泄漏商业秘密和侵犯知识产权被企业送上法庭,付出了代价。 上述案例背后隐含着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但从一个侧面突出显现的是目前我国少数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意识缺乏,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机制还不完善。
二、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构建的现实原因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兴起,无形资源如商业秘密、人力资源作为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促使现代企业保持竞争优势?quot;秘密武器"常常成为他人猎取的目标和流失的对象。这些无形资源的非正常流失从某种程度也上反映出相关企业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建设存在问题,值得深思。
就立法原因来讲,为适用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要求,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章、文件用来规范以劳资关系为核心的无形资源的配置,但立法体制的统一性缺乏,立法层次低,部分内容协调性不足,尚有很多立法空白的边缘地带存在。这些规范约束的缺失伴随着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明确性不足。
从企业方面来看,虽然规范的公司治理模式得到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较大发展。但部分企业顾及用人机制灵活性时忽略了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规范性,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真正走入市场机制中时,以人治为主的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规律的不协调性突出显现出来。用工的随机性和管理不规范必然成为劳动关系的极端不稳定,无形资源的严重流失的原因之一。另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向劳动者收取就业抵押金、不上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忽视劳动者人身安全、超时工作等现象在部分企业中或多或少存在。这些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管理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的步伐。
就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言,首先,体制改革带来了部分劳动者传统观念的震动。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计划体制下的用工规则已被打破,企业新的生存规则尚未被劳动者广泛认同及适应,许多劳动者的心理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又欲寻找安全感的状态。其次,信任基础的动摇。部分人群中存在的非信任现象在社会中也多少动摇了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诚信基础。由于不信任,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就缺少通力协作精神,自然就容易造成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劳动者就容易产生跳槽的想法。再次,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法》里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保守企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的义务。可这些法律条文往往被忽视,有些劳动者违反合同时理直气壮,特别是一些跳槽者和泄漏商业秘密者并没有认识或没有完全认识到自己行为是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最后,劳动者对自我价值实现的片面理解。有些员工没有认识到整个企业的发展与自身的发展有着直接关系,企业的发展会促进自身的发展。总是把自己与企业割裂开来,没有与企业共赢的意识。
上述种种现实原因透现出加强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基本道德建建设的必要性。这也是稳定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信誉、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同时基本职业道德的水准也是展示中国劳动者的精神面貌、衡量中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构建的思想基础
"职业道德"作为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包含着道德层面的内容,也蕴含着法律层面的内容;既容纳着不同行业的执业准则和规范要求,也概括着职业者的共同认知和基本操守。在此,我们从广义的角度,将职业道德定位于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源主体在共同认知和基本操守角度上分析劳动者职业道德的构建问题。
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构建在法律层面上涉及到三个基本理念的支撑,即契约理念、诚信理念、忠诚理念。其中契约理念又是最基本的理念,这是与劳动者和企业的基本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相对应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企业与劳动者各种关系的基础。尽管法律在立法设计上向劳动者做出了倾斜,但并不意味着彻底否定劳动关系中的契约性。立法目的也不在于此,恰恰相反,法律如此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与拥有强大经济后盾的企业之间实力非均衡问题,维护劳动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引导劳动关系的向稳定和谐的方向发展,因此契约关系作为劳动者与企业的基本关系处于中心地位。
以"意思自治、平等协商"为核心的契约理念必然伴随着诚信理念作为补充和完善。如果说,因契约理念而生的契约义务对应的是法律义务,那么基于诚信理念而生的诚信义务则是潜在的法律义务或者说附随义务。从本质上讲两者都有约束力,且更多的是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此之上的忠诚理念则包含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含义,就法律层面而言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处理企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时是否以法律允许的规则为底线;道德层面的要求则是高于法定规则的处理或者说在法律没有规则的边缘是否以善意为出发点来应对。就忠诚义务而言是在法律约束力之上更为强调道德的约束力。 四、 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
以契约理念、诚信理念、忠诚理念为思想基础的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具体内容:
(一)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这是基于契约理念对作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的劳动者的最基本要求,不仅是劳动者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而且是道德范畴中的最低线即法律要求。此项要求又可分解为两项具体内容:
1、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通知期、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后的行为限制等等。
2、行使变更权、辞职权应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二)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保守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间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从职业道德角度考虑理应包含三层内容,即配合保密条款签署之义务、遵守保密条款之义务、保密条款之附随义务。
基于诚信理念,保守商业秘密成为劳动者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法律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基本义务而对其提出的附随要求。事实上员工由于职业的缘故或多或少掌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当企业提出签署保密条款要求时,劳动者基于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或即将存在的事实,从职业道德角度考虑应具有配合签署之义务。如果劳动者与企业签署保密条款,据此保守商业秘密则成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契约义务,显然应列为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范畴之内。同时,对于企业与员工约定的保密条款之外的企业信息,如因疏忽或约定滞后与技术发展等问题而遗漏于保密条款之外的商业秘密,劳动者也理应予以保守,这是基于诚信理念而产生的基本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定时间内,员工不得在生产同一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就职业道德的要求而言,此项内容也可分为三个层次,即配合竞业禁止条款签署之义务、遵守竞业禁止条款之义务、竞业禁止条款之附随义务。
竞业禁止也是基于契约理念和诚实信用理念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之一,也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做法。全心全意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与企业争利是对每一个讲诚实、守信用的劳动者的基本要求。
(四)勤勉敬业,为企业合法利益最大化
员工处理企业事务应自觉恪守的准则是,将为企业获得最大化的合法利益作为出发点。为追求这一目标,员工就应谨慎从事、忠于职守,杜绝任何敷衍推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这是“忠诚理念”对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