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经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第2/97号修正案修改。
〔2〕指为了避免因“权力”或“职能”仅集中在一个机关或一个人身上而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因而把行政、立法、司法权或职能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专属行使,它们之间绝不互相干预及互不隶属。
〔3〕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中提及「主权机关」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主权机关分立及互相依赖原则以机关分立作为标准,然而该原则并未摒弃以权限分立作为指导思想。关于权限分立见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
〔4〕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b项。
〔5〕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e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6〕议会的休会期较运作期长。
〔7〕某些在内容上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行政长官批示、行政命令亦属广义上的行政法规。
〔8〕行政长官批示、行政命令、行政长官公告为行使行政职能的其它表现形式。
〔9〕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讲义,第5页。
〔10〕冯文庄,《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学生会,第44页。
〔11〕基此,虽然《澳门组织章程》对上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原则与精神应直接约束本地区立法制度,换言之,有关法令的效力较相应的立法会法律为低。
〔12〕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8页。
〔13〕经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而公布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第一组。
〔14〕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澳门基金会,2000年,第163页。
〔15〕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讲义,第6页。
〔16〕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9页。
〔17〕黄显辉,《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学生会,第37页。
〔18〕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参考文献:
1. 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2. 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澳门基金会,2000年。
3. 黄显辉,《澳门政治体制与法渊源》,东方葡萄牙学会,1992年。
4. 《澳门的宪政制度及司法组织》,法律翻译办公室,1995年。
5. 《法域纵横》总第五期,法律翻译办公室,1998年。
6. 《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2000年。
7. 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讲义(纲要),发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
8. 赵国强,《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发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
9. Prof. Doutor João Castro Mendes, 《INTRODUÇÃO AO ESTUDO DO DIREITO》, Lisboa, 1994.
10. J.J.Gomes Canotilho, Vital Moreira, 《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 Anotada》, 3a edição revista, Coimbra Editora,1993.
原文曾被收入《法域纵横》第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