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务员法何时开始施行?新法施行以后怎样与原来规范此领域的法律文件相协调?
答:公务员法在第一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且同时规定,原来的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5、问: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答: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政府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相区别,这就改变了以往无论什么干部,均按一个模式管理的办法。因此,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分类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形成。从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国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数量高达600多万人。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公务员群体,采取一种模式来管理显然是不合适的。再者,在公务员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不实行分类管理也不能适应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与法制的现状不符。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某一类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公务员制度未来的发展要求。
6、问: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国担任公务员首先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必须是我国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政治权利,因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担任我国的公务员。
(2)年满十八周岁。公民担任公务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年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成年人,也就具备了成为公务员的年龄资格。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务员的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是依法行使职责,因此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公务员代表机关履行公职,行使的是公权力,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其所在机关,因此法律对担任公务员的公民在思想品德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承担公务员的职责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合适的身体条件,一般情况下要求公务员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公务活动的能力。有些公务员职位比如警察,法律规定了更高的身体要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体标准,是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务员担任的职位不同,对其学历和能力的要求也就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同职位的公务员规定了相应的学历和能力要求,只有达到学历和能力要求的公民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公务员。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对公民担任公务员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相应公务员有专门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7、问: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涵义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第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者,总是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约束,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如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法律以赋予公务员权利的形式确认公务员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给予公务员为达到某种要求而实现某种行为的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第二,公务员是否运用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来实现某种行为,完全由公务员自己决定;但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权利可以放弃,而实现权利的可能条件始终存在。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8、问:职位分类的涵义及特征是什么? 答:(1)职位的涵义。职位是指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所担负的职务和责任的集合体,是指分配给一个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公务员所承担的职务与责任,它是职位分类结构的基本元素,是职位分类结构中的基础。从严格意义上讲,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因此职位是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位置。由于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明确一定的工作位置,都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都要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正常的职务权力,所以职位实际上是职务、责任和职权的结合体。 (2)职位分类。职位分类主要是对各种职位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管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通过职位分类,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 (3)职位分类的特征。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9、问: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以及确定级别的依据是什么? 答: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关于公务员级别的设计,体现了增强级别激励功能、完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激励保障机制的指导思想。级别是确立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1956年确立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规定,级别既是领取工资的唯一依据,又是任职的参考值。1985年实施结构工资制度后,级别被取消。1993年开始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级别是确定级别工资的依据。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级别还是确定其他待遇的依据。这样,不升职务而升级别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级别的晋升而享受合理的待遇。 级别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关于确定级别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时应依据的条件。这就是:(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2)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3)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主要包括任现职的时间和工作年限)。这些条件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起着不同的作用。职务决定公务员所在的级别范围。每一职务都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对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较好,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较长的公务员,可以在其职务级别范围内,确定较高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