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务员六大新注意 专家详解《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日前颁布,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的里程碑,意义重大。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和主要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使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了便于广大求职者准确理解公务员法条文,笔者采访了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费长山,对相关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进行释义和解读。
考试录用中增加新制度
原文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解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录用公务员过程规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公务员法中则增加了严格考察和平等竞争和公示制度。
选任制公务员任期制有规定
原文引用: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解读: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等公务员领导职务都要实行任期制,一般5年一届,最长连任2届十年。
确认法官、检察官实行“两考合一”
原文引用:
第四十五条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解读: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就是说要担任律师,或者担任初任的法官、检察官,都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取得相应的资格。由于法官、检察官是我们国家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公务员,在录用、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工作的时候,也有一个入门的事项,这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有协调的问题。在审核当中,如果进入到法院和检察院公务员队伍里,要面临一职双考:当检察官和法官,既要取得司法考试的资格,又要通过公务员的考试,这对于报考者和求职者负担过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这次在公务员法当中做了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人选的时候,可以向社会公开选拔,但选拔对象是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包括一些律师。国家企事业单位里面也有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的选拔进入到检察院和法院队伍里。
公务员工资改革着眼规范工资制度
原文引用: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解读: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做了新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则是包括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部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公务员法则对公务员工资水平作了严格规定。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规定了工资调查制。通过工资水平的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一个重要依据。此外还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擅自提高和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和待遇,任何时候不得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聘任制公务员将上岗
原文引用: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全面推行。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并同时规定,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实行聘任制的目的:一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技术人才的需要。另外就是降低人才的成本。一些辅助性职位花大成本公开招考没有必要。还有就是聘任制作为一种手段,扩大了机关用人的渠道,也可以给机关内部带来一些竞争性和活力。
那么,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呢?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而且机关急需的,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第二就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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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员等一些辅助性职位可以进行聘任。为了严格聘任制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了这些岗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应聘,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岗位不能搞聘任制。
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法专章规定对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同时在第100条用4款内容规定了一个完整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框架。对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以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总之,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机关对特殊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公务员离职再就业有限制
原文引用: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再就业的情形,中纪委有“三年两不准”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也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条例》在“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方面开了口子,《公务员法》则堵上了这个漏洞,并明确了违反之后的处理办法,用法的形式防止公务员在职期间搞“期权”腐败。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许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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