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
《人民日报》2006年6月4日的头版头条以《长沙推行文明城管让市民舒心》为题报道说,为使城市管理从处罚走向服务,从无序走向和谐,长沙市打破并改革旧的城管体制,致力建设“和谐城管”,积极按照群众要求不断探索创新调整执法工作方式。比如,市民反感城管队员坐车巡查,他们便改为徒步执法或骑自行车;市民反映违章停车锁车轮的方式过于生硬,他们便改为拍照抄牌进微机公示;市民建言夜间执法避免扰民,他们便对违规行为采取摄影取证,次日再行处置。他们还把对夜市“游击队员”的堵和罚,改为帮助他们寻找固定经营摊点,使他们“生意好多了”。长沙市的城管部门开始让市民舒心顺气。城市管理因为涉及面广,长期以来一直为公众所关注。透过这则市民反映城市管理“不仅文明,还善解人意”的新闻,城市管理者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的变革令人欣喜。
长沙市的做法及其成功经验表明,执法方式至关重要,执法方式的选择取舍直接关系着执法目的的实现,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的好坏。积极采用人们能够接受的、文明的执法方式,可以更有效地搞好城市管理,有利于促进并实现城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实际上,执法方式简单化、机械化的问题目前并不考试,大收集整理仅限于城管一个领域。多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各个行业和领域普遍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规范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一些立法和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者 “重执法目的、轻执法方式”,一些领域也引发一些矛盾和问题。譬如,一些城市交管部门因为 “暗中执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一些地方法院因为“堵被窝”式的强制执行物业费方式而招致公众质疑。执法方式不是简单的手段问题,而是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反映。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执法者至今依然遵循一种简单生硬的执法逻辑:我是执法者,你违法了,我就可以采用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收拾你,不需要讲究什么方式;至于造成违法的原因、执法对象的感受、执法的效果等问题,则往往很少去考虑。显然,这些执法部门及其执法者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即究竞是为谁执法。如果一个执法机关的某些执法行为被多数群众难以接受,其值得反思的就远不止这种执法方式本身。
执法方式还是衡量执法者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是一个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综合表现。维护并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采用什么措施及时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的程度如何,反映了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即便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维护其他公民合法考,试大收集整理权益的需要而必须对违法公民进行处罚时,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倘若逾越了这个界限,就势必构成滥用职权。
长沙市的做法,好就好在执法部门能够从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按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调整执法方式,改进执法手段,因而既达到了执法目的,又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这值得其他执法机关关注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