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信访的意义及减少信访措施 近日,中央纪委颁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出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这对于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解释》和《规定》的发布,不仅为惩处信访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提醒和教育我们广大党员、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和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努力防止、消除和化解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不断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信访工作是反映社情民意、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党和考,试大网站收集政府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除了极少数无理取闹、心怀叵测的人之外,群众相信党和政府才上访,群众有困难才上访,群众有意见才上访,群众有怨气才上访。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的党员、国家公务人员能高度重视、及时处理,群众的困难解决了,群众的意见有着落了,群众的怨气消除了,他们自然会息诉罢访。相反,如果对群众的呼声置若罔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漠然处之,对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甚至对上访群众冷淡粗暴,群众感情受到伤害时,群众的忍耐达到极限时,群众的积怨无法排解时,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便不可避免,最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
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群众与党和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并不是说在我们的社会里已经没有任何的矛盾了。”“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就是事物发展的辨证规律。”(毛泽东1957年2月27日《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有矛盾并不可怕,有群众上访不足为奇,关键是我们广大党员、国家公务人员要有责任意识,有为党、为国分忧的大局观念,有“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的民本情怀,善于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遇到的每个一个具体问题,群众想要反映的每一个诉求,在我们看来往往都是一些小事,但对于群众来说可能是天大的事,我们必须重视群众通过信访反映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使群众最初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最大限度地使初信初访有结果、有着落。这样,重信重访、越级上访、聚众上访自然便会减少。
切莫让“小事”演化成为大事。由群众的初信初访、在当地上访到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一个过程。由最初容易解决的“小事”逐步成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大事”,往往都是领导不重视把群众“惹”起来的,是在办理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拖”出来的,是在对待群众时作风恶劣把群众“气”起来的,是群众的问题在本地无法解决被“逼”出来的。各级党政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如果我们对信访工作不够重视,不负责任,不及时处理,不落实领导专办责任,拒不办理,弄虚作假,推诿应敷,简单粗暴,处置失当,任何小事都可能演化成大事,带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自己则必然要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只有我们各级党政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都负起责任,把自己遇到的信访问题、把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处理好,不把矛盾推给别人,不为信访问题留下“后遗症”,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必将大为减少。
谨防决策和工作失误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党政组织、党员干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如果决考,试大网站收集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超越、滥用职权,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都有可能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反过来说,只要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对待我们的每一项工作,正确行使权力,依法行政,勤政廉洁,群众利益得到切实维护,信访事项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相对于解决和处理信访问题,从我们的工作出发、防止信访事项发生的成本和难度则要小得多。可以说,这是减少和杜绝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
广大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谁违反中央纪委等四委、部的《解释》和《规定》,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正是这种惩处的威慑力和教育力,使我们更加明确地认识到,在处理信访问题的各个环节中,必须切实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