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继续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等。
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相较于上一次,本次的消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在建设工程设计图的审查,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必须上火灾强制保险,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方面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将现行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规定,改为由有关中介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抽查。初次审议后经综合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为:一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并将审查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二是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依照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上次审议过程中,有建议要加强农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此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将修订草案第八条关于“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等规定,修改为适用于“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