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为100分。
2.请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报考部门,填涂准考证号。
考生应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作答,未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得分。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该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柳元发从湖南来广东打工已七八个年头,4个月前在东莞上了养老保险。2007年12月底见到他时,他却在忙着办理退保手续。
“退保划算吗?”“没办法。要去深圳打工,转不过去,只能退掉。”拿到622.33元退到的保金,柳元发摇摇头。
实际上,退保的农民工,不只柳元发一个。临近春节,在珠三角,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以东莞为例,2007年一年,这里有超过6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一天最多时退保现金流达30多万元。仅南城区社保分局,就有1.23万人退保,退保总金额高达2628万元。
目前,我国1.2亿农民工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已达15%。截至2007年10月,广东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780.1万人,东莞市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捆绑参保,参保农民工超过180万人。
然而,频繁退保,却使农民工难以享受养老保险带来的好处。好政策的背后,究竟存在什么制度缺陷和利益迷局?
“这里上的保险,到其他地方就没了”
流动性大,参保成“鸡肋”
河南籍女工刘会翠刚从科泰辞工到新科公司,参保一年半领到退保金1900多元。“打工时要一直上保险将来才能领养老金。可是这里上的保险,到其他地方就没了,不知道该咋办。”流动性大、就业稳定性差,成了农民工频繁退保的重要原因。
记者调查发现,工厂经营不善倒闭、工厂搬迁市外以及春节期间回家潮等,都会造成大量退保。一些企业在有订单时招收大量工人,订单少就裁员,也造成很多集体退保。2007年6月,东莞寮步镇港资企业祥泰五金厂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导致厂里200多名工人集体退保,2007年寮步已有20多家这样的小企业倒闭。
退保费是农民工一笔重要收入,经济利益诉求也是退保的重要原因。“对农民工来说,拿到现钱最重要。”东莞南城区社保分局局长李小玲介绍说,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和企业两方承担,个人缴费8%,企业缴费8%。但由于东莞市建立地方养老保险,企业还必须缴费3%,这部分费用也划入参保职工本人的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东莞农民工参保满一年退保则可以退回缴费的11%,不够一年只退8%。以东莞南城区社保分局为例,退保的人以参保1年至3年者居多,按镇职工月平均工资960元计算,一次性退保后就能得几千元。有的人甚至为领取退保金而故意辞工,请求企业开退保单。 “除非本地人,谁能在一个地方打工15年” 制度缺陷,社保成空中楼阁 ,“50岁太遥远了!”从安徽阜阳来东莞的唐敬云今年才19岁,“谁能在一个地方打工15年交保费?除非是本地人!”准备回家过年,她打工的电池厂2007年12月有上百人辞工退保。 累计缴费15年,退休后才能拿到养老金,这个规定让打工者觉得“太遥远”。深圳1987年起允许非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15年后,能够享受养老待遇的仅有100多人。
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袁伟说:“农民工要跨越‘累计缴费15年’这道槛绝非易事。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农民工参保很难达到规定年限。”
在袁伟看来,另一个制度上的难点,就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保不能有效对接。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许多农民工不知道今后这笔钱会转到哪里。
“虽然国家规定任何地方都要无条件接纳个人养老保险,但某些地方还是设置了障碍。”东莞社保局养老失业保险科科长陈陆说,目前各省都有个别城市设“卡”,不接受从别市转进来的无常住户口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原因很简单:外来人员在当地退休的越多,当地财政需要支出的养老金也越多。
“农民工参保再退保,成了地方变相增收行为”
利益驱动,退保成“创收”
“让农民工参保再退保,不乏社保机构内在的利益驱动。”知情人士透露。
农民工退保,所缴保险费的“小头”——个人缴纳部分由农民工一次性领回,“大头”——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充入地方社保基金。这也是各地社保机构扩大参保面和办理退保时心照不宣的动力。
按相关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再接续(俗称“停保”);也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重新参保(俗称“退保”)。但一些地方的社保局却更愿意让农民工退保,有的甚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
东莞台资润丰五金家具厂厂长陈佛林说:“我们厂2300多名农民工,每年向社保局缴纳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四项保险金共300多万元。”一些厂长私下告诉记者:社保局会给工厂下达参保人数指标,企业必须缴足,工人离厂就退保,“以农民工参保名义向企业征缴保险金,已变相成为地方政府的增收行为。”
面对记者,社保部门均表示没对农民工参保的资金情况作统计。据广东省公布的2005年缴费工资下限,记者算了笔账:深圳是1591元/人/月,单位缴费费率是8%,即1名参保1年的农民工退保,单位就向市养老保险基金“贡献”了1527元。东莞是1261元/人/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10%,每名退保农民工向市养老基金“贡献”1513元。广州是1551元/人/月,单位缴费费率是20%(私营企业12%),每名退保农民工向市养老统筹基金“贡献”3722元。
以东莞寮步镇社保分局为例,去年1—10月该镇养老退保2.37万人次,退保金额达3180万元,按照企业上缴比例推算,该镇分局2007年沉淀进本地账户的社保资金在3200万元以上。
“只要一张IC卡,就可以解决问题”
统筹全局,让农民工真受益
“退保损害了农民工权益,使他们晚年无法享受社会保障。”袁伟说。
退休后养老金水平与缴纳年限、个人账户的联系紧密。农民工退保,虽然能拿到现钱,但几年甚至七八年的缴费年限将作废,个人账户将不存在,今后虽可重新缴纳,计发水平却降低。而流动退保,缴费年限达不到要求,就意味着失去了这份保障。调查显示:外来工在广东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其间人均换工一次以上。
“一张IC信息卡就可以解决养老保险的流动问题。”广东省政府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惠武说,广东准备用3年左右实现省内城乡统筹,已在6个城市试点。如果全国社保统筹,账户跟着农民工走,一张IC卡就可以顺利转移,给付标准按照其交费截止到日前的当地标准给付。如在深圳、广州和四川各有交费,领取时就按三地交费时间段和标准领取。这在技术上也可以办到。
“东莞等地率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做出探索,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需要从全国的层面来统筹推动解决。国家目前即将出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应该是低水平、广覆盖、易转移的,最好不要各地都单出一套制度。”东莞市社保局副局长黄庆辉建议,采取中央转移支付、地方互济一部分的办法,统一调控解决。
关注农民工社保待遇 提高社保统筹层次
农民工平等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受到委员们的特别关注。傅志寰委员说,调研发现农民工大部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再过十年、二十年就会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建议草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再明确一些,如规定农民工逐步享受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先把大原则定下来,再逐步去实现。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志坤反映了基层企业情况。她说,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社保转接困难,有些工人宁可企业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到手上而不愿参保。
农民工社保待解接续难题
民盟重庆市委调研室和綦江县政协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农民工和企业主都对农民工养老持消极态度:80%的企业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而接受调查的近1.5万农民工中也有83.2%不愿购买目前推行的养老保险。
景天魁委员分析说,根据现行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要连续缴费15年以上才能享受。而农民工流动性很强,很多地方无法转移关系,社保连续性不能保证,难以跨越“连续缴费15年”的门槛。社保金不能随人转移,而且退保手续复杂、等待时间漫长,是导致参保率过低的主要原因。
要求:
考生用100字至150字的篇幅,概括出材料的主要内容。再用500字左右提出实用性的解决方法。最后写1000字的议论文。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礼记•礼运》中写道:“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些古语大家都十分熟悉,表达了古人对社会和谐的憧憬,也反映了古人对良好的生活保障的期待。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予以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和措施。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已成为现代国家一项不可或缺的社会经济制度。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概括起来,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4个作用。一是“安全网”的作用。社会保障,民安所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人民群众有生活来源,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人民群众筑起一道“安全网”。 二是“平衡器”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调节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标准,减少贫困,适当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其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我国目前城乡、区域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能够增加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三是“助推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一定程度上激发我国经济的活力,推动经济更快地发展,又可以避免社会消费的过度膨胀,引导消费结构更为合理,平衡社会供需的总量,有利于防止经济发展出现波动,实现更好地发展。四是“稳定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此外,积极鼓励先富的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帮助那些困难群体,也可以融洽社会各阶层的关系,使社会不同阶层和谐相处、共同进步。
经过长期努力,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有了长足进展,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过,客观地讲,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不严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从长远来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将承受来自三个方面的巨大压力。一是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突出。我国养老保险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没有留出积累资金。老龄化提前到来,意味着“未富先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养老负担重、筹集资金难和医疗费用大等诸多挑战。二是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使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更为凸显。近几年,我国就业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全国职工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浙江、广东、江苏等省的比例还要高。然而,长期以来,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职工没有享受社会保障。在当前情况下,如何把这些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是我们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三是城镇化进程加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新问题。新增城镇人口亟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另外,目前失地农民有4000多万人,每年还有1亿多农民进城务工,他们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而我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如何适应城镇化过程中数亿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是一个重大课题。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群众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改革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有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国家财政收入近4万亿元,这为我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实事求是地讲,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任务,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等各方面的作用。
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首先要发挥主导作用。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发展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模式,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逐步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发展目标。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二是科学规划,使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城镇化加快的特点,完善现有的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把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的人切实纳入进来,真正实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针对不同群体增加新的保障项目,如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三是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扩大社保基金的筹集渠道,不断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提升基金的统筹层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企业要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逐年增加养老金积累,建立健全福利集体协商机制。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在社会救助、济贫帮困、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家庭和个人要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发挥好赡养、自助、互助等功能,推动形成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商业保险虽然是一种经济行为,与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差别,但在减少危险、补偿损失、保障生活、安定社会上与社会保障制度又有相通之处。特别是商业保险投保水平可高可低,多投保多受益,能够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因而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此外,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规范企业用工、清理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的监察执法,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