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七大报告中的相关要点
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创作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繁荣兴盛。要充分发挥人民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释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7年6月9日“文化遗产日”期间,温家宝总理,李长春同志分别到中华世纪坛,观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了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和民族精神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本质和重要性,做了精辟阐述,充分表明中央领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和关心。
三、陕西咸阳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拉开帷幕
1月10日,记者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上获悉,咸阳市对各县市区和个人申报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43项9大类的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届时将从候选的43个项目中选出咸阳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副市长车建营出席当天会议。
据了解,今年咸阳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对全市近百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详细排查,并由咸阳市保护中心办公室组织音乐、舞蹈、美术、民俗等方面9位专家,评审出了“旬邑唢呐”、“乾县蛟龙转鼓”等43个候选项目。当天,参加联席会议的代表和专家按照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等9项分类,开始了对候选项目的初评。车建营希望各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评审原则,认真仔细地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确保咸阳市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顺利实施。(记者朱江博,实习生、李宁)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4日 来源于:咸阳日报)
四、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保护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由于保护工作未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
第三,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地区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第四,适合我国保护工作实际,整体性有效性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尤其是政府主导的有效性亟待发挥。文化遗产对象所属权分割,由政府不同部门分别实施管理,与实际的保护工作不相适应。
五、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是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组织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县级普查的基础上,基本摸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逐步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及四级保护制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四是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在动态整体性保护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生机。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同时,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六、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的复杂性,加强保护工作
首先,要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的复杂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五个方面对保护对象作了划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作了六个方面的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第七章归纳概括的分类体系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3个类别。这种划分既是以国际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基础,又充分考虑我国自身社会特点和文化特性而作出的。它基本包含了我国各民族、群体、地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切传统知识、文化现象和表现形式。应当看到,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有一个不断丰富和深化的过程,表现出经验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及开放性和衍生性。任何界定和划分都不会是凝固不变的。随着认识的深化,我们会发现更多现存文化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精神价值,也就会有新的种类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列。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当前的普查和保护工作中,不必拘泥于某些定义的限制,而要注重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深化我们的认识。
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定要坚持科学性。特别是在确定各级保护名录时,要坚持科学把握该项目的价值、濒危性和保护主体保护行为的规范性,以及项目公布后保护工作的示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从民俗旅游开发的角度认定文化保护项目;第二,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把文化表现形式仅仅理解为艺术表现形式,不敢也不善于认定其他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第四,不能正确把握文化空间项目的认定,往往将其分解为几种文化表现形式分别认定,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文化空间形态。
再次,创新保护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如下几项:第一,建立保护名录制度。第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有形的形式。第三,在它产生、生长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其活力。第四,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以生产性方式保护。第五,保护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丰富性,以及它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是多样的。以上列举的几种保护方式,实施的基础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只有有了健全的立法保护,才会使行政保护、财政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得到保证。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加强领导,要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及时研究制定保护规划,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加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保护工作,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专家的作用,要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并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