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解释可以部分地消除李昌平先生的困惑,就是市场规模的扩张和全球经济的互动。因为增产以后,如果消费在更大的市场、甚至是在国际市场上形成,则不一定就导致单位产品的价格下降;即使有所降低,也会因为规模经济的效益而被抵销,从而使得农户收入增加。
诚然,这仅仅是从经济效益(经济学)角度来考察的。就单纯从这个角度而言,不论在实现方式上存在什么样的不足和缺陷,我国在产业政策和科技促进体制方面曾经提倡和采取过一些积极的措施。[72]但是,如前所及,如果我们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技术进步并不仅仅或者并不单纯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问题,它是影响整个社会变迁的重要因素。吕克昂亨利四世大学查尔斯·帕兰教授考察中世纪农业技术进步的时候认为,从公元5――10世纪引进了一系列或大或小的技术革新(包括轮犁、现代的挽具、连枷、水力磨坊、用马耕田法等),导致了公元11世纪以后农业的增长,这为资本主义大地产的形成和一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组织――新型的大型农业企业诞生,创造了条件。[73]这是从宏观历史角度进行考察的。举一个具体的事例,美国学者戴维·波普诺教授认为,20世纪60年代在芬兰东北部的斯克特拉普斯(Skolt Lapps)社区中引入摩托雪橇作为交通工具,替代原来的驯鹿,使得汽油成为当地人的依赖;而同时,摩托雪橇提高了工作效率,扩大了人们的社会接触范围。[74]而现代社会中,信息网络技术、基因技术、新材料与新能源技术等对人们社会的影响,则是我们能够具体而切身感受到的。
当然,我们从具体制度来理解李昌平先生的这种困惑,就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或法律的目的性问题。罗玉中教授在论述科技法的特征时认为,科技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上有其独特之处。他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如刑法,多以制裁方式调整社会关系,而因为科技法的宗旨是在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所以它更多地采取肯定、鼓励、奖励合法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75]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的讨论仅仅限于第一个改进技术的农户,这是一个对科技法特点的“温情脉脉”的解释。然而,只要稍稍冷静一下我们就会发现,这一温情的背后充满了残酷:它使过去处于同一水平线的其他农户深陷落后或绝境,甚至是破产;也使得那位改进技术的第一个农户需要不断地改进技术,以保持其领先地位——有谁不会认为,保持“第一”也是一种无奈的痛苦呢![76]实际上,我们这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政策、市场有效竞争政策及科技进步政策等,都是以牺牲更多的、更广泛的人群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它是为科技进步中的“进步人士”而设计的,是一种“知识强权”和“知识精英”的标志性法律成就。
为这种法律现象进行合理性解释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科技进步最终会使得消费者和广大民众受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类社会的长足发展需要维持一种有效竞争和不断创新的秩序。无论何种解释,它实质上在表明,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那些懒惰和愚昧的人而存在,它只是为了那些聪明又保持不断进取的人们而发挥作用。这也为那些将自己的生活弄得一团糟然以后又试图通过法律来为自己“负责”的人们发出了一种警示。
不过,即使我们认同了哈佛大学公共政策专家史蒂文·凯尔曼(Steven Kelman)教授的看法——“我们只有一个政府”[77],而企业也愿意在政府的“诱导”下“就范”,我们仍然面临新的问题。因为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往往是应对性的,同时技术因素也变动不居;但与此相反的是,法律则需要一定的稳定性。于是,法律的保守趋向与政策的激进作风本身就存在的某种张力,在这里又被进一步拉大了。那么,在产业技术政策领域里就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在抽象价值,如技术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等取向上,政策与法律可以同构以外,在具体规则和制度方面,“合谋”很难以达成。一旦二者不能“合谋”,按照时下流行的博弈论来说,也就无法实现纳什均衡。在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中,就出现了“囚徒困境”式的情形。这就是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公共政策和立法都缺乏协调、并难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