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人权理论的重大发展,它与国际社会的人权宪法化和成文法化的趋势是一致的。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把应然权利写入宪法,是我们的国家、民族和人民自信的表现。”[17]人类的应然权利,一直是法哲学或自然法学探究的权利形态,正如新自然法学所揭示的那样,这些权利实际上已经开始在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的修改中不断地“被写了出来”,并出现了多元化倾向。
(三)“新仁学”与人权理论
有的学者从孔子及其儒家的自然法学说中开发出了“新仁学”及其人权理论,并且得到了日本学者的共鸣。如杜钢建教授在研究《论语》的“爱人”之“仁”时指出:《论语》对礼的强调是以对仁的首肯和深信不疑为前提的。仁与礼的体用关系正如法与法律、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关系一样,是不可颠倒的,仁对于礼是第一性的。如果缺乏这种认识,对于现实生活中的“非法之法律”和“背仁之礼”就只能听之任之而无所作为。[18]因此,在中国要确立人权主义精神,就必须回归《论语》倡导的“仁道”,人道思想也是现代人权主义的理论基础。还有的学者认为,虽然传统的仁学不可能成为世俗的权利之学,从传统的仁学中也推导不出人权的概念,但是以传统仁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某些道德原理是可以继承和发扬光大的,如“仁”、“义”、“礼”、“智”、“信”,在原理上与现代人权的原理就有许多可沟通之处。[19]
日本学者铃木敬夫在介绍“新仁学思考”时,把中国现代的人权思想归结为诉诸“良心自由”的人权主义,同时对中国宪法与现代自然法的冲突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中国宪法序言中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根据中国历史的风土性培育出的社会主义法的特色,这是“大公无私”的精神即是以为“公”而牺牲自我作为革命忠诚心的思想土壤的特色,是重视“忠”的“为人民服务”的法思想。与诚实于自己的良心相比,更提倡服务于哪怕是违背良心的自我牺牲的“忠”的观念,意味着特定价值观的绝对化,这种超个人主义的思想与拉德布鲁赫提倡的尊重人权的主体性和价值相对主义的立场是不同的。[20]在个人的尊重和天赋人权观念稀薄的社会背景下,杜钢建主张以“人权法哲学”克服敌视天赋人权观的“人权虚无主义”。这一主张是想再生以“仁”的观念为基础的传统儒学中包含的古今相通的法思想,克服把阶级性的价值绝对化的人权观,排除阶级性的独裁。因此,立足于这一“新仁学”的价值宽容主义与现在中国的“从属于社会主义法的人权观”是存在冲突的。[21] 现代国际法学家大沼保昭教授在研究儒教与人权的“协和性”关系时也指出:“中国自身尚没有对这一课题作认真研究,但杜钢建等部分学者也在从事这种研究,主张孔子、孟子的教导中存在与言论自由、抵抗权和宽容等现代人权相关的要素。”[22]
在古代中国的思想中,无疑存在超越实定法之上的“道德法”观念,自然的自由观念在儒、道、佛三家特别是宋明理学完成的“三教一理”的人格完善学说中,一直被看成是人间的最高境界,只是由于从一开始东方就与西方隔绝、缺少交流,才没有归纳出“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等概念。但是,“西方的人权观念与中国的传统没有根本的冲突”,如中国传统的“和谐”观念不仅与人权相容,而且可以统摄、改进传统的西方人权。与德国的马克斯•韦伯和美国的批判法学家昂格尔等学者看不到“礼”与自然法的相同与相似、批评中国古代缺乏自然法及其观念的态度不同,东方的新自然法学不仅直接从传统的儒学中汲取有益的观念和思想,而且通过“新仁学”的思考,揭示了东西方人权思想的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