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于,裁判中的真实能否成为裁判判断的根据?以及,对真实加以认识方式和途径究竟是什么。为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还是回到认识论的基础上来进行分析。
(二)认识方式与思维方式
毫无疑问,人类要生存于这个并不能由人的意志所自由控制的世界,必须去认识和适应该世界。可以说,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去适应它,以此求得生存的机会和空间。这里所说的世界首先是客观世界,其次才是以人类思维为主构成的主观世界。然而无论是客观世界还是主观世界,只要人类的认识能力受到限制,那么也就不可能以它本来的面目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如果从宇宙发展变化以及地球及人类的寿命来看,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反之,如果从人的认识能力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发展历史,则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不断深入和向前的。人类对无机界的认识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在对有机界的认识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有自然科学的一定发展才能为认识社会现象和过程准备相应的方法论条件。[7]
人类认识的重要要素之一无疑是人类的思维。人类的思维方式与人类的认识方式无疑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8]例如,法国人列维-布留尔将人的原始思维概括为三个特征:其一是非概念性,而呈现神秘性。这样会导致思维失去应有的方向和目的性;其二是否定纯粹物质的存在,从而只能在自己并不能看见的力量世界中寻找事物发生的因果关系;其三是在缺乏智力机构的情形下进行直觉思维。因此原始思维在表现时间关系上的手段十分贫乏。列维-布留尔最后概括说:“与其说他们在思维,还不如说他们在感觉和体验。”[9]应该说,原始思维由于受到语言、科学条件的限制,思维的非确定性、无方向性和目的性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列维-布留尔就此解释了原始思维支配下的原始人探寻和认识事物发生原因为什么总是与神明联系起来的原因。而且,在原始人的生活中,占卜、祭祀、咒语、宗教仪式所占的比重和地位相当大。可以说,原始思维支配下的低级的人类认识并不能、也无法探寻事物的本质及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在原始的裁判中,广泛应用神明方式恰好说明了低级思维和认识对裁判的影响。
人类摆脱原始思维而寻找更高级的思维就是逻辑思维,逻辑思维使人类的思维进入了科学思维阶段,并构成了科学认识的基础,它无疑是人类脱离原始思维的重要标志。逻辑思维在对静态的事物进行考察时虽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根据既成的规范,遵循严密的形式进行思维,从而使得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实现理性化。可是,在现实世界中,并非任何事物都可能仅仅依靠一定的定式思维来实现认识的目的。因此学者指出:科学认识未必仅仅运用逻辑思维,运用逻辑思维的也未必是科学认识方式。认识方式的区分和思维类型的区分之间不一定有一一对应关系。[10]逻辑思维依靠的规则和知识往往是定式的,这在法律认识中十分突出。在机械逻辑思维时代,通过固定的规则约束思维的方向和目的的倾向相当严重。与此相应的法定证据主义的泛滥,说明了这种思维的缺陷。
(三)日常认识与科学认识
科学认识与日常认识的重要区别在于,日常认识是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它是没有确定模式的认识结果。而科学认识的特点在于追求正确无误性。[11]其结果,作为日常认识基础的日常思维的思想与事实之间的对应性相当粗糙,或者是彼此之间并不完全一致。而要促使思想与事实之间的相互对应或一致,科学思维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解决思想与事实之间的相互适应、相互一致任务,凸现了日常思维(认识)与科学思维(认识)之间的差异。[12]科学认识的重要前提是,它必须建立在客观材料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客观的存在构成了科学认识的前提。尽管科学本身包含有幻想、虚拟,但是作为科学认识的重要前提却不能离开客观实在。法国学者莫兰指出;存在的客观性是整个社会的、文化的和智力的过程所形成的。[13],它经过了科学家的检验乃至反复检验加以证实。哲学家景天魁指出:“科学之所以可以证实,特别是通过观察和实验得到经验证实,这是因为科学认识本身反映了对象的客观内容。可证实性只是科学的标志,客观性才是科学之所以为科学的根本。”[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