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可以说,人类对客观世界的适应和存在,首要是要通过认识开始,在逐步认识世界的基础上如何去适应世界。认识的目的在于发现真实。为了发现真实实在的客观世界,人类不断克服和超越自己,不断务挖掘自身的潜力,使得人类对世界的认识由低级向高级演进。因而,科学认识方式的形成,对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裁判是人类针对特殊的社会事物(纠纷)采用的法律处理方式。裁判必须基于案件真实进行,且案件真实应该是客观的,即必须是现实中发生的事实。鉴于社会的复杂性和案件自身的复杂性,遵循严格的程序、适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裁判就成为近现代裁判的重要内容。那么,架构严格的裁判程序与发现案件真实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呢?
二、认识的目的与方法
(一)真实与真理
科学认识的目的是什么?近现代以来的哲学家和科学家基本上都把科学认识的目的界定为发现真理,而不是“真实”。[15]由此看来,在真理和真实之间势必存在差异。那么这种差异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根据前面的引述,真实是对真理所作的最初级的规定。可见,真实本身并非真理。真理与真实的差异在于:
从认识的阶段来说,真实只能是人类认识过程中关于真理的最初级规定,或者说是最初步的认识的结果;而真理则是经过人类科学思维之后通过无数的检验加以证实的事物的本质或规律;因此可以说,对于初步的真实,必须经过人类运用智慧、科学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揭开事物本身的秘密,并“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16]至于什么是总和及关系?学者李小兵解释道:所谓总和,并非是指个别的、相对的正确认识的机械相加,而应当理解成真实、真、本真的统一的三意义说;所谓关系,也并非仅指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之间的外在联系,而是:真理的内在关系在于由真实(客观确定性的追求)→真(主观确定性的追求)→本真(主客观统一的实践与价值生活)的辩证联系(逻辑)和发展演化(历史)。[17]概言之,真理就是人们认识事物的辩证联系和发展演化。而真实不过是追求事物的客观确定性的结果,它离本真仍然有相当的距离。
从认识的目的来说,真实是达到真理的一个桥梁、一个阶段,而真理是认识的最终目的和依归。确定真实的存在,对于人类的认识来说,仅仅是一个初步的阶段,但是如果没有经过主观的努力,没有经过经得起考验和检验的科学实验、社会观察和思维,人类的认识未必能够达到认识的目的。为了达致认识的目的,即实现主客观统一的实践与价值生活,必须追求主观确定性。当然,这种主观确定性必须以客观存在为前提。现实生活中,人们自以为是真理的东西,原来却只停留在真实阶段,因此放弃了对真理的进一步的追求;同时,人们往往将真实作为真理来确认,并以此做出背离真理的判断,这就是谬误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一点上,机械唯物论者的真理观是典型的代表。在洛克、费尔巴哈看来,一方面是客体,一方面是作为主体或感性活动的人,因此只要从自己的感觉出发,就可以探明客观存在和主观认识的“真实与否”。[18]
从认识的方法看,真理的认识方法要远比真实要困难得多。既然真实只是认识所追求的实在,是客观确定性,那么只要人们具有一般的认识能力(日常认识),并不难确定真实。然而,对于真理的认识,必须借助科学知识,包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甚至揉和人类的智慧经验。
最后,从认识的重复性看,真实经过证伪、筛选的过程,将不切实的材料去除之后,才可能成为实在;而真理经过证伪、筛选等实践检验过程后,仍然作为“金子”闪闪发光。换言之,真实在很多情形下具有被裁剪性和可解释性,而真理在同样的环境下难以发生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