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经济与效率:量刑建议权的目的价值解读
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行使量刑建议权,可以减少上诉、抗诉的案件的产生,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这是对于量刑建议权价值的目的考量。
一份有罪的刑事判决的内容包括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内容,如果控辩双方都对罪名的认定没有疑义的话,那么他们更为关心的就是判处刑罚的问题了,这一点尤其为被告人所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官或者辩护律师询问"我的案子可能会判多少年"之类的问题。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也有一定数量的刑事抗诉的提出是以量刑畸轻或者畸重为由的,这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法官在量刑上是有违公正的。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如果他们对量刑的结果是不满的,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权利,都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或上诉。如果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在法庭中就明确地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争论,双方在辩论的过程中就会对自己的观点能否被法官支持有一个大致的预测。在这个基础上,法官做出一个判决,并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做出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比较容易接受,即使这个结果与自己的期待有距离甚至距离较大。只有在控方或者辩方对法官的量刑理由和结果都感到不能接受的情况下,才会提起抗诉或上诉。从这个角度上讲,量刑建议、量刑辩论及其所引起的法官说明理由的判决,可以将相当多的控方或者辩方不明理由却不服结果的刑事案件消化在一审结束后,减少了不必要的抗诉或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另外,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辩护人产生争论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所涉及到的意见和证据,可以获取更为丰富的案件信息,这将有利于法官提高做出正确判决的效率。
此外,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适用,既可促使检察官潜心对刑法分则量刑理论与实务之探究,又可敦促法官、律师强化对量刑技能之解读,进一步提升控、辩、审各方把握刑罚之素养。
注释:
[01]程序理性原则要求:1、法官据以做出判决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的证明;2、法官在制作判决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3、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4、法官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 第67-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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