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在专利管理方面有些高技术企业已经不同程度上重视了专业人员的设置和利用,那么在商标管理方面,高技术企业目前还没有意识到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的重要性。这与商标缺乏专利那样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关。但是,无论从商标设计、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从商标权的维护角度来说,商标权有关问题的处理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目前,虽然部分高技术企业开始意识到商标设计的创意、商标与企业经营宗旨、企业经营名称等方面的联系而致力商标的设计工作,但是大多数高技术企业却尚未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这样,在高技术企业不断涌现的今天,高技术企业便失去了由此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域名注册出现后,高技术企业的商标设计还应考虑到商标与域名之间的联系与识别性问题,而我国高技术企业在这方面也乏缺足够的重视。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高技术企业在商标的分类、查询方面不具备经验,在申请时提供申请所需的文件方面还不能顺利操作,在商标实行注册保护的我国,还无法及时获得商标法的有力保护。
特别是在商标注册后、保护期满的情况下,高技术企业往往忽视商标的续展问题,使得商标丧失继续被保护的权利(在被调查企业中,有6.7%的企业出现过这种情况),更使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未经续展的情况下处于随时被他人利用的危险之下,而一旦无法继续受商标法保护则会使企业的经营失去连续性或权益受损。
前文已述,有些高技术企业配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内部规章,以寻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由内到外的保障。然而,这种内部规章尚缺乏系统性、操作性。在商标管理中,这一问题更显突出。从对商标档案的管理到对商标印刷、保管、监督等各方面,企业鲜有配备专门人员和制定专门制度来进行的。多数企业将商标档案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企业有档案管理制度,却并不强调企业的商标档案制度,而对商标的印制、保管也只是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普通环节来进行管理,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管理的特殊性和专业化要求。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高技术企业还缺乏靠商标打开国际产业界大门的意识,通过现代通讯、信息技术积极树立企业商标在国际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自不必说,在自己的商标受到国外企业的侵害时还缺乏保护权利的经验与意识。例如,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7.8%的企业商标有在境外被抢注的情况。在今天这个不进则退、不攻即挨打的竞争环境下,高技术企业若不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则无法在攻防兼备的条件下寻找自己的发展空间。域名抢注的教训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在境外被抢注的占17.6%)。
(3)数字化技术给版权领域带来的巨大改观,往往使高技术产业处于手足无措的境地
前文已述,数字化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使得版权领域的一些传统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从版权信息的制造、传播到信息的利用方式都已不同以往,版权通过有体物载体存在、将信息固定化、并进而依机械动力在物理空间内将有体物载体移动的流通方式,已经成为了上一个时代的版权存在标识;高技术企业可通过数字化技术跨越出版者的中间环节而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对信息占有的距离的缩短、网络查询获取的便捷,又使得高技术企业对自己作品的利用者的控制能力减弱。在数字化的利用中,界定合理使用问题又几近不可能,高技术企业只有通过对网络传输加以控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然而,这在技术上又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盗版问题,高技术企业除运用法律规定的途径打击盗版者外,还应该加强软件的加密保护。
法律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在法律出台或改正之前,实践必须摸索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在网络传输中,高技术企业首先应该适应这种作品的新的传播方式,因为这种快捷、超越地理空间的传播方式能增强作品的影响力,扩大作品的影响范围。同时,高技术企业还必须掌握在新技术的应用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论是将数字化行为定义为作品的复制行为还是作品的演泽行为;也不论是将数字化行为的许可权定义为数字化权抑或是传统版权中的某项权利,版权人享有权利这一点上是没有疑问的。同样,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权利虽有传输权与发行权之争,企业享有版权这一点也是肯定的。高技术企业需要解决的是一种争取主动控制数字化作品的问题。特别是数字化传输使得作品的传播突破了疆域的限制,但由此而产生的版权保护冲突却并未消失;相反,与显见的靠机械力于物理空间内传播作品的时代相比,这类问题却愈演愈烈了。这就要求高技术企业在注意研究国内版权立法的有关内容的同时,熟悉国外法、国际条约对版权的有关保护规定。而目前我国的高技术企业却达不到这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