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我们认为,在解决高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制度化原则。“制度”的正式定义是,“一种统一的方式,它反映一个社会系统共同文化的价值模式,经过对角色期望和促动因素的组织而在各自的相互作用中统一于其单位的具体行动。”制度限定着有关行为,是约束和均衡的一般条件而非具体条件。它们在满足处于某种典型条件下的系统功能必要条件的意义上,维持一种稳定状态的条件。[38]因此,通过对行为的制度化处理,可以克服企业、政府的随机性,并有助于实现人们行为的预期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价值观念的形成。
第二,适应技术创新原则。技术创新是高技术企业发展的关键,而知识产权保护也必须不断适应这种不断的技术创新。[39]如在授权审查期限、权利有效期及对技术创造性、新颖性的要求上,都应不断适应变化的技术发展。而且,由于现代科技已不同一种经验型技术(高技术尤其如此),而是一种实验型技术,因此,对处于科研阶段的理论创新或尚未成果化的技术,也必须加强保护。
第三,政府推进原则。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不只是企业的事情,政府要发挥引导、推进作用。政府的推进不仅表现在制度、法规与政策,而且要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如1997年国家科技部在全国对45个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就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这里,我们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高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对策和建议。
1、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立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发展
比如,在专利保护制度中,通过进一步修改专利法,消除在专利申请和审查中期限过长的不合理因素;将生物技术、动植物新品种的有关部分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拓宽专利的保护范围;考虑技术含量较高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性等。在商标权保护制度中,明确新技术背景下一些新的商标表现形式作为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制定有关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有关规定等。在版权制度中,适应数字化技术的要求重新定义作品这一概念;明确数字化技术对复制、发行等传统版权概念的影响;对因特网上的著作权有关问题,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作出规定;建立适合于版权发展趋势的新的公示制度;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重新定义版权侵权行为方式等。
同时,明确法律制度间的分工与衔接。在出现交叉保护的情况下,应明确保护条件的相异之处。如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库的保护等究竟可以获得哪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的要件又是什么等等,都是需要立法加以规定的问题。
2、高技术企业自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内部管理制度,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信息的传播与占有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间隔,使得人类在疆域的分隔下获得的不同待遇渐渐消失,这样,高技术企业就必须在新的时代生存空间中学习、掌握先进的技术,同时还必须了解在技术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从本次调查问卷的回馈信息来看,北京市高技术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向境外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缺乏进入国际市场的长远设计,更没有学会在广阔的竞争天地中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建议高技术企业就知识产权保护配备专门的机构,培养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由这些机构和人员制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环境。同时,要提高非专业人员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
在法律保护重叠、交叉的情况下,高技术企业有必要了解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长短利弊,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保护方式。而且需要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结构构成的特点,采取多角度、全方位的保护机制。高技术企业的核心财富的是技术,因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保护,因此是企业寻求高技术保护的重要手段。实践中,高技术企业可根据情况保留部分技术内容作为技术秘密掌握,而配合公开的专利技术达到对市场的占有和独占。对技术含量不高的技术则可通过版权、商标权保护来完成,从而创企业知名度和品版效应。所以,高技术企业在鼓励发明、奖励创造而促进企业的技术开发的同时,又不能忽视非以技术含量为指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