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⑩] 在产业结构的演变过程中,先行工业国家是一种自然演进,起点高,结构转换摩擦小;但后起国家也同时具有后发优势,如负担小、结构转换成本低等。如果在产业结构的转换过程中,片面强调或过份地依赖于以廉价劳动特征的“比较优势”,则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
[11] 〔美〕阿尔文·托夫勒:《力量转移——临近21世纪时的知识财富和暴力》,刘炳章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12] 按照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这些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有有的权利;(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7)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13]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9号文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项。同时,有些地方性法规也早对此作出反映,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1998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第12条第2款就有类似的规定。另外,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了原公司法第229条,其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2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也为增加股份有限公司中工业产权所占的比例,打开了一个缺口。
[14] 该法第912条宣布,原版权法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将不适用于对半导体芯片掩膜作品的保护,其特殊的保护之处体现在:(1)改变一般版权作品保护期为至作者死后50年的做法,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品改为首次投入商业使用后10年;(2)改变原版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品的原设计图的做法,新规定仅仅保护已经固定在半导体芯版产品上的设计,对此前的设计则不予保护;(3)改变原版权法赋予作者的专有权范围(包括复制权、演绎权、广播权、表演权、录制权、发行权等),只授予作者复制权和发行权两种专有权;(4)原版权法对受保护作品只强调其原创性,而新规定则要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除去原创性以外,还须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价值,而不是平庸无奇的“大路货色”(staple)。
[15] 关于人类基因问题的研究,自1990年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 HGP)以来,人类基因的管理与使用问题成为伦理、法律和社会所关心的重大问题。美国能源部(DOE)将这种研究称之为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而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则称为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mplications of Human Genetics Research。尽管这两个部门的用语不一致,但是其英文缩写上均为ELSI。因此,我们现在大都将这种研究模式称之谓“ELSI”,即为研究人类基因与伦理、法律、社会相关问题的简称。参见http://www.ornl.gov/hgmis/elsi/elsi.html (visited June 6, 2002);又参见http://www.nhgri.nih.gov/ELSI/(visited June 6, 2002)。
关于人类基因隐私权及所涉及到的歧视问题,主要是基因所表示的信息问题。一般认为,人类基因信息的特征有五种,即:(1)信息的风险性(Informational Risks),即DNA可以显示个人遗传状态,从而这种信息的使用可能对个人有所不利;(2)长久性(longevity),即DNA得以生物化学物质的型态长久保存,更可以用数字化方式储存于计算机档案,因此可以造成长期或跨世代影响;(3)可识别性(as an identifier),即DNA可以作为一种身份识别物,标示个人身份的区别;(4)家族风险性(familial risks),即DNA可揭露家族成员的基因信息;(5)社群影响力(community impacts),即DNA可关联于特定种族或其它群体。See Ronald M. Green & Mathew Thomas, “DNA: Five Distinguishing Features for Policy Analysis”, in 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11: 571(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