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尽管受制于各种社会政治阻力的纠葛,美国的法律援助事业经常出现反复,但经过几代参与各种援助项目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美国穷人的所处的法律环境得到了重大改善。不能说这些项目的实施根绝了贫穷,但这些法律代理服务也确实改善了穷人的生活并在某种程度上阻止了低收入阶层陷入贫穷。
由于作为普通法系的美国法律本身的特性,加之美国国内此起彼伏的各种争取权利运动的社会背景,美国法律援助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也颇具特色。首先,他们所代理的一些案件为穷人创设了新的权利。例如,法律援助律师在沙必罗 诉 汤姆森一案中取得重大胜利,这一案件的判决确立了社会福利领受人不得被专横地剥夺其应得利益的原则。也许法律援助律师所代理的诉讼所取得的最大胜利是高尔德伯格 诉 凯利 一案所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此外,埃思加莱哈 诉 纽约市房屋管理局 一案确立公共房屋管理当局在驱逐公有房屋住户之前必须举行听证;该案之后的一系列判决,如福恩特斯 诉 舍文 一案确立私人所有人在收回财产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其次,法律援助律师所代理的案件向有利于穷人利益的方向扩展了既有的普通法原则;例如,爱德华兹 诉 哈比比 一案的判决确立,房主"由于任何原因或者没有任何原因"而终止按月承租房屋合同的"权利"不包括其由于房客投诉违反住房规则而终止承租合同的"权利"。再次,法律援助律师所承办的案件使得法律上存在但之前未能得到贯彻的权利得以具体实施。例如,金 诉 史密斯 一案不但使得联邦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得以实施,而且该案确立了实施联邦法律的框架。再如,法律援助律师在苏利万 诉 哲伯利 一案中的争辩为成百上千户残疾儿童家庭赢得了"补充保障收入"。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援助律师持续有效的代理诉讼、申诉从根本上改变了处理穷人事务的公共和私人机构。这些律师的代理服务使得法院简化了程序,现在这些程序相对容易理解,这样穷人通过司法渠道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就变得相对容易。法律援助工作迫使社会福利和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学校以及医院等不得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并且公正地对待穷人。并且,法律援助服务一直站在帮助妇女反抗家庭暴力的前沿阵地。
(三)
美国的法律援助事业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到今天已形成其独具特色的格局。由联邦资金资助并由一个全国性机构统一协调美国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结构虽被打破,但由"法律服务集团"统一协调的法律援助项目仍是援助工作的主力军[05];同时,由各州以及私人商务律师协会出资、协调管理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得到长足发展。由于美国国会政策的变化以及联邦政府的立场不时地因政治气候的转变而摇摆,"法律服务集团"援助工作所能涉及的范围及其工作方式受到一定限制。虽然如此,美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形势并未因此而遭受严重负面影响。"法律服务集团"所退出的领域逐渐被新出现的援助机构占领,之前的法律援助理念也在某种程度上被新的机构所接受并得到发展[06]。
综观美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第一,虽然美国早在1868年就在其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全体公民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但实现这样一个原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没有终点的过程。而且法律规定本身并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法律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权利与利益的清醒认识和积极维护;同时,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的法律界人士对其他社会群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也是最大限度实现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的至关重要的因素。第二,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一个独特的观念支配,认为援助工作应该是整体的反贫困运动的一部分。从这样的宏观角度来定位法律援助工作,可以促使人们从更加广阔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与实现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个案援助工作的局限。第三,与反贫困这样一种整体观念相对应,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没有局限于对贫困当事人的具体法律需求提供个案帮助,法律援助项目同时也注重改善穷人的整体法律环境,倡导法律改革,有意识地把法律当作社会改革的重要工具。第四,在这样一种整体观念和社会改革意识的指导下,美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就不仅仅局限于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援助工作还扩展到代理贫困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更为重要的是,援助工作还涉及从穷人的利益出发,以各种形式向各级立法机关传输专业意见、争取从整体法律环境的层面改善穷人的生活状况。
注释:
[01] "法律服务集团"年报,(1981)
[02] "法律服务集团",《援助体制研究》(1980)
[03] "法律服务集团",《促进公益援助事业》(2001)
[04] "法律服务集团"年报(1981)、(1982)、(1983)
[05] 参见阿兰*豪斯曼,《"法律服务集团"限制之下的可说与不可说之事》
[06] 参见阿兰*豪斯曼,《州法律界遗失的一环:各州在辩护、协调和支持方面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