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美国现代等同理论的是1950年的“格拉夫”一案。[5]在这一里程碑式的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阐述了现代等同理论的基本轮廓及适用等同理论时应当考虑的一些要素。其中有一段广为引用的话说:“等同的构成,必须在专利、现有技术和有关案件特定情形的背景中予以确定。在专利法看来,等同不是某一公式的禁锢,也不是在真空中予以考虑的绝对。它不要求每一个目的和每一个方面的完全一致。在确定等同时,与某一事物相等的事物可能并不相互等同,而那些主要效果不同的事物可能会在有时等同。必须考虑专利中某一技术要素所要达到的效果,它与其他技术要素合并时所产生的特性,以及它在操作时将要产生的功能。一个重要因素是该领域中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是否有可能知道,专利中不存在的某一技术要素与专利中存在的那一技术要素具有可互换性。”
自1950年的格拉夫一案以后,美国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受理过有关等同理论的案件。将近50年的时间里(1950—1997),在联邦地方法院和巡回上诉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中,就如何适用等同理论,以及适用等同理论时应当着重考虑什么因素,逐渐产生了分歧。其判决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相反。与此相应,美国的专利学术界和律师界也围绕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美国最高法院于1997年3月对希尔顿化学公司一案做出了判决,重新阐释了等同理论中的一些基本要素,澄清了下级法院和专利学术界及律师界争论的一些问题。
美国是一个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一些重要的法律或规定往往见于有关的判例之中而不见于制定法中。就专利法中的等同理论而言,希尔顿一案正是这样一个典型判例。因此,本章打算对该案进行具体分析,并以该案为中心详细介绍美国等同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二.案情简介
原告希尔顿·戴维斯化学公司和被告华纳·詹金森公司都是生产颜料的企业。它们的产品包括用于食品、药品及化妆品的40号红颜料和60号黄颜料。在生产这些颜料的过程中,必不可免地会有一些杂质产生。为了达到政府有关食品和药品纯度的严格要求,生产厂家必须设法除去颜料中的杂质。希尔顿公司和华纳公司过去一直使用一种昂贵而浪费很大的“盐析”(salting-out)工艺,以纯化颜料。
自1982年开始,希尔顿公司就开始寻求一种替代“盐析”的工艺。1983年,该公司完成了一项使用薄膜过滤的发明,并提出了专利申请。1985年,又就薄膜过滤工艺获得了一项改进专利。其权利要求书中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是:“一项用于纯化颜料的方法。……其改进部分包括:在水溶条件下,……通过使用孔径为5至15埃米的薄膜进行外在过滤,从而使所说的杂质从所说的颜料中分离出来。其外在过滤的流体静力压强大约为 200至 400英磅/平方英寸之间,pH值大约为6.0至9.0之间。”
希尔顿公司在最初草拟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提到具体的pH值的范围。但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另有一项专利披露了pH值为9以上的外在过滤方法。因此,发明人在权利要求书中加入了“pH值大约为6.0至9.0之间”的字样。把pH值的上限定为9.0是为了区别于现有技术,对此原告和被告均无争议。但为什么在权利要求书中多出了一个pH值的下限,却成为原告和被告争论的焦点,也构成了本案判决的一个关键要素。
华纳公司在1982年也尝试过用薄膜分离颜料的方法,但未获成功。至1986年,华纳公司再次开发以薄膜进行外在分离颜料的方法,获得成功。其流体静力压强大约为200到400英磅/平方英寸,pH值为5.0。同时,据专家举证,其薄膜孔径也在 5至 15埃米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