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希尔顿”一案中对等同理论的表述,是从整体上判定被控侵权的发明与专利发明是否存在着实质性不同。而最高法院则裁定,等同理论适用于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要素及其等同物。这样,最高法院就再次宣判了中心限定原则的死刑,再次明确了美国解释权利要求的是周边限定原则。
五.“功能--方式--效果”三一致
与“实质性相同”
最高法院认为,自1950年的“格拉夫”一案以后,等同理论具有了自己的生命,不再限定于权利要求的范围以内。等同理论的宽泛适用,必然有背于法定的权利要求书的双重功能:界定发明和通告公众。最后的结果就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希尔顿”案中的判决,将等同理论适用于整个专利发明和整个被控侵权的发明,判定二者是否具有实质性不同。在这里,追踪一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所走过的逻辑历程,将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美国的等同理论。
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在适用等同理论时,普遍使用着一个“功能—方式—效果”三一致的判定标准(function-way-result identity test)。这一检测标准,在 1878年的“机器公司”一案中就有完整的表述:“如果两件发明物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发挥着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它们就是相同的。”[15]
最高法院在“格拉夫”一案中也运用了“三一致”的判定标准。[16]原告拥有一项电焊剂专利,其权利要求覆盖了“碱土金属硅酸脂和氟化钙的合成物”。实际上,该焊剂含有由钙和镁构成的两个碱土金属硅酸脂。被告的电焊剂的构成与原告的相似,只是以钙和锰构成的硅酸脂取代了钙和镁构成的硅酸脂。除了镁和锰的不同,“在所有的其他方面,两种合成物都是相同的。使用这些合成物的机械方法是相似的。对它们的操作是一致的,并产生了同种和同质的焊接。”而根据熟悉两种焊剂的化学专家举证,锰和镁的许多反应是相似的。现有技术也表明,锰硅酸脂可以用于焊剂。所以,等同侵权成立。
在“格拉夫”一案中,最高法院还使用了“实质性”或“非实质性”一类的字词。它说:“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根据本案的情形并考虑有关的技术和现有技术,以锰(不是碱土金属)取代镁是否具有可以适用等同理论的性质;或者说,是否在这种情形之下的变换是非实质性的,因而审判法庭适用等同理论是正确的。”
如果我们记得“格拉夫”一案是在1950年判决的,当时美国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式是周边限定原则,那么我们就会理解,“三一致”的判定标准和“实质性”、“非实质性”一类的字词都是针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要素来说的。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原告的专利要求覆盖了一项焊剂,该焊剂又含有由钙和镁构成的硅酸脂。正是在这里,产生了以锰取代镁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的问题。而最高法院也正是对锰取代镁进行了“三一致”的判定,使用了“实质性”或“非实质性”变换的字词。
但在“格拉夫”一案以后,地方法院和巡回上诉法院在适用等同理论时,逐渐把注意力放到了权利要求(可以是多项技术要素,也可以是一项技术要素)所覆盖的产品或方法上,以权利要求覆盖的产品或方法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进行比较。这样,等同理论的适用就逐渐脱离了一项技术要素的前提条件。最高法院在希尔顿一案中所说的等同理论具有了自己的生命,不再被限定于权利要求的范围以内,就是由此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