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把人彼此当作外人来看待","商业是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的"。人们生产商品就是为了交换,为了出卖,商品注定要"离家出走",而且要"远走高飞",商品无家园,商品无祖国,商品经济是一种开放的外向型经济,商品交换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在时空上都大大扩大了,它斩断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情纽带,从而人们由一个"熟人社会"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的世界",人们都以"无情"的角色出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相互不知底细,商品交换的信用就不能依靠"人情"了,而必须"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即依靠契约,契约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和形式。商品交换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人们互通有无的必需。在市场中,每个人都不能自给自足,都只能以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他人的劳动产品相交换从而获得生活资料,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互为前提,一个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的生存发展。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使得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的人们在交换中证明是价值相等的人,是地位平等的人,进而使得平等自由等价成为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主体社会地位平等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商品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商品经济是一种等价经济,平等交换、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内容,商品经济的这些要求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就是契约,因此,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必然是"契约社会"。
(二)"从身分到契约"--从团体(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
梅因曾指出:"我们在社会的幼年时代中,发现有这样一个永远显著的特点。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每一个人首先是一个公民,然后,既是一个公民,他必是阶级中的一个成员……·其次,他是一个氏族、大氏族或部族的成员;最后,他是一个家族的成员。"〔10〕在这种社会中,"作为社会的单位的,不是个人,而是由真实的或拟制的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许多人的集团。"〔11〕以团体为本位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身分社会,或者说身分社会以团体为本位 。
以团体为本位是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落后的根本表现。在原始社会,人类处于幼年阶段,社会生产力极其落后,个人是极其渺小的,根本无力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获取生活资料,个人只有通过联合组成的团体才有力量、才能生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个人来说,团体高于个人。个人独立、离群索居就意谓着自取灭亡,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12〕
以团体为生产生活本位,以团体为社会组织形式,这本质上就要求有一个"总指挥"领导协调整个团体的生产、生活,这个"总指挥"在历史上曾经是"酋长"、"族长"、"家长"、"首长",他(她)是整个团体的代表,代表整个团体成员而享有权利义务,他(她)的存在使得被代表者名存实亡,"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所出生的场所,其次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所给他的强行命令。在这样制度下,就很少有'契约'活动的余地。"〔13〕在团体本位社会,"家长"才是法律的主体,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家庭成员"不是法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家庭内部不受法律调整,而由"家长"凭自身作为"家长"所拥有的权力和凹夜妗弊灾巍M盘灞疚槐局噬弦笫髁⑽ぁ扒醭ぁ薄ⅰ白宄ぁ薄ⅰ凹页ぁ薄ⅰ笆壮ぁ钡鹊奶厝ㄉ矸郑盘灞疚辉诤艽蟪潭壬暇褪巧矸直疚弧?br>人类社会的进化,使得个人独立进行生产、生活成为可能和必要,这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的重大表现。在这种情况下,谋求个人独立、寻找个人利益就是合理的了,这时是个人高于团体。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包括团体对于个人来说,只不过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因此这时社会开始逐渐从团体本位走向个人本位。以个人为本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马克思称"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14〕。因为任何人类社会的发展都首先是组成社会的普遍的个人独立地发展。"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人的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这种十八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十六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