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契约社会",是一个平等社会,正是因为是一个平等社会,因而又是一个交往的社会,"契约社会"作为一个平等交往的社会具有比封闭的"身分社会"无比的优越性:在"身分社会"中,名分已定,恒常不变,这种社会阻塞了人们自动升降的社会变迁机制,人们要改变不合理的身分地位,没有正常的社会变迁机制,只能通过最极端的解决办法--战争,中国历史上每次农民起义为什么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均贫富、等贵贱",根本原因之一就在这里。"契约社会"为社会提供理顺了社会交往、变迁机制,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取代了论资排辈、先天注定,在"身分社会",定名分,守本分,结果没有职业自由、没有迁徙自由。在"契约社会",要求实现和保障职业自由、迁徙自由,职业自由和迁徙自由实质上就是允许、鼓励和保护每一个人为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而去寻找最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在"契约社会",人们地位平等,人们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往往有大致一样的思想、感情和认识,契约是人们心灵的通约、契约是社会联结的纽带。契约具有社会亲和力,因而"契约社会"是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契约是人们在分工基础上基本的交往方式,因而"契约社会"又是一个互相协作的社会;契约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剂",因而"契约社会"还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
第三,"身分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身分社会"处处讲究身分,其目的是拔高少数有身分的人,而贬低绝大多数无身分的人,身分就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表现,也是维护人与人之间不平等最有力的工具。讲究身分,就是要求人们社会地位不平等,没有普遍的主体社会地位的平等,就没有建立法治的社会基础。讲究身分,人分三六九等,因人立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法,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法,如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根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的基本精神。讲究身分,身分成为设立人们权利(力)义务的主要标准。身分就是特权的来源和标志,身分的有无就是权利(力)的有无,有身分的人享有特权,无身分的人无权,权利义务在有身分的人与无身分的人之间两极分化,没有权利义务的平等,而没有权利义务的平等也就没有法治。讲究身分,把身分作为设立个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而身分是先天注定的,个人根本无法选择,丝毫不能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也不能对个人的后天努力作出客观的评价,因此用身分这样一个个人无法选择、无法改变的东西来作为分配个人权利义务、决定个人终生命运的标准,是最不合理的。这正如马克思所嘲讽的:"个人的出生和作为特定的社会地位、特定的社会职能等等的个体化的个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同一,直接的吻合,就是一件怪事,一个奇迹。"〔9〕真正的法治从最终极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个人自治,即自己主宰自己、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为自己"执法"。
"契约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社会关系契约化是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这是因为:(1)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理关系,主体社会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契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反过来契约化其实也就是人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化,人的身分色彩的消失,契约化就是人人平等化,只有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是对身分的根本否定,国家不是根据人的身分而是根据人的行为统一立法、严格执法、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契约突出了并且实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的精义。(2)契约是主体的意思自治,权利自己争取、义务自己履行、责任自己承担,契约弘扬着人的主体品格、权利意识、自治精神,它们的弘扬要求政府有限,第一个契约就是政府与个人之间关于权利(力)义务的契约,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适当范围,划分公法私法的不同法域,契约化就是政府法治化,契约化为实现政府守法这一法治的核心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3)契约是平等的、自由的、自治的、权利本位的,契约内涵着法治的基本内容和根本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契约与法治是一致的,没有契约就没有法治,不存在没有契约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