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价值相对主义的观点,在价值的判断上,最后只能委之于个人或某个社会。然而,在诸如正义的价值判断上,个人、各个独立社会、民族都具有共同的理念,这主要集中在正义价值中包含的人的尊严、自由、平等等要素。而且,在个人和各个社会的价值理念中,他们都具有相互补充的条件。这种现实,为通过协议形成融合的政治、社会机制和制度提供了可能。甚至,这样的合意基础已经为我们的社会所不可不依靠。
也正是在这样的现实面前,西方思想家们才开始探讨超越实证主义方法论,寻找新的合理性标准的尝试,并由此产生了英美法系的日常言语学派和大陆法系的实践哲学的复兴。在英美法系,日常言语学派的代表有杜尔明等;在大陆法系,实践哲学的复兴的代表有佩雷尔曼和哈贝马斯等。他们的共通思想就是强调交往行为的重要性,以及在交往过程中对话的不可缺性,由此形成了法理学研究中的对话合理性标准议论的热潮。
对话合理性标准的基本特征在于:以合意的达成为背景,在公正的程序上进行讨论和对话,从而形成理性的合意。在这种讨论中,又形成了几个支流,即,以杜尔明为代表的探究理由方法论,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基于真理的合意和交往的合理性等主轴概念的讨论伦理学,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基于反省的平衡状态和初始状态等主轴概念的正义原理正当化程序论。可见,合理性标准的构成,主要有合意、议论和程序三个画面构成。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法理学上的理论变迁,其实也给我们部门法学提供了很多理论复兴和发展的机会。理论法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给部门法学提供这样的理论基础,部门法学也就能够在相应程度上有所反映。日本关于程序正义和程序保障的议论,就与法理学家们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有很大的关系。
四、程序保障的三次浪潮与程序中的对话权利的保障
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中,与程序正义的要求相适应产生的重要理论,出现过三次浪潮,在对有关资料进行阅读的前提下,我们惊异地发现,这三次浪潮的出发点虽然有异,然而它们的归结点却又出现惊人的相似。下面,笔者想就现有资料,简要概括这三次浪潮及它们产生的影响。
㈠第一次浪潮———山木户克己教授的“当事人权”
1959年,神户大学教授山木户克己发表了题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权———关于诉讼与非讼程序构造差异的考察》的论文,[12] 就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在程序上应该享有什么权利,其中其权利又以什么最为重要等问题展开了议论。据山木户先生的考察,由于非讼程序的简略性,致使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受到相当严重的损害。因为,越是简单的诉讼程序,人们就越容易产生忽视程序的心理。因为简单的程序在时间上的较紧要求,因此,对被视为影响时间的当事人的行为(受权利支配的行为),往往容易被拒绝。山木户先生指出,在非讼程序中,由于省略了诉讼程序的许多程序设置,当事人在诉讼中赖以就自己的权利申诉理由的装置———辩论机制常常不能发挥作用。在辩论机制中,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上述的哈贝马斯所说的讨论机会)、申诉权利(上诉权)无疑成为最重要的权利。然而,日本民事非讼程序却忽视了这些,从而形成了当事人双方没有同时出庭、不在法庭陈述意见和理由的现象出现。程序本来应该是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对此权利加以支持的理由和根据的重要过程。一如上述,内容的取得,与程序的正义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对于程序应有功能的忽视,作为程序结果的内容的取得,其正当性必然地也受到怀疑。山木户教授掀起第一次浪潮之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认真地将研究的部分重点从以往的古典理论(诉讼标的、诉权)等移到了程序的主体权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