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只能靠法治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人民主权”、“社会公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的自由发展”等这些原则、宗旨、目标的有效贯彻或实现,有赖于法治的实施。离开法律至上,人民主权就没有保证;离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可能有社会公正;离开法律对权力的制约,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将可能成为空话;离开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人的自由发展亦将成为无源之水。这次修宪,始终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其他修改的条款也有多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如征地问题、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这些规定在为公民人权的保障提供充分的宪法依据的同时,也对政府公权力进行了约束和限制,会使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在执政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宪法,建设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是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必定是法律得到极大尊重,司法权威高耸的社会。
而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过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肢体的完整、财产交易安全、家庭关系,通过制约公共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通过司法救助保护弱势群体,通过稳定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帮助人们实现人的现代化,等等。同时,它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侵权者(包括国家机关)给予惩处,对国家机关及其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贪污腐败者给予法律制裁,从而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是司法机关最重要的职责。公民只有在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济,才谈得上享有权利。为了保障必要的救济,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在规定若干权利的同时,把诉诸司法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公民权利或人权。按照人权公约的要求,人人皆有接受法庭平等审判的权利。这意味着,由法庭而不是由其他任何机构和实体来判定涉讼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能否诉诸司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诉诸司法,诉诸司法之后能够受到什么样的保护,一方面,取决于公民的实际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取决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这一职责是其他机构无权也无法完成的,因此也是不可替代的。
于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下,法治——人的权利——司法机关的联系更为紧密,司法机构和司法工作将前所未有地得到重视。无论是法治还是法治的实施者——司法机关,都是为了共同的目标——保护公民的自由与人权。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是法治的归宿,对公民自由和人权的关怀与保护是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是司法机关的根本职责。可以说,没有法治,没有司法,就没有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没有人权,就没有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就将是一句空话。
三、执政理念的转变将使执政方式走向法治,从而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发展观是党的执政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关于发展问题的一系列理论和观念,是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也就会引导和推动发展的实践方向。因此,发展观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指导方针。它既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入探寻,也是对党的执政规律和执政理念的新发展,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无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前所述,以人为本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因此,党的执政理念的转变,一个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处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事务会更加注重运用法治的手段和方式,同时更加重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党通过立法,把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做到有法可依,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性调节作用。其次,党和政府严格守法,严格按照法律来实施统治、管理和服务行为,不在法律划定的界限之外行事。再次,公民严格守法,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和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享有自由从事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