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全新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是党的执政理念的一次重要升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考量司法工作,蓦然发现,我们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同时也肩负着前所未有的重任。
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进一步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首要的第一位的发展仍然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坚定不移地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的司法工作,必须继续紧紧围绕这一中心开展。但是,经济的发展不等于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也是经济发展的真实和持久动力。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我们要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决定》提出的“五个统筹”、“五个坚持”,归纳起来是要我们处理好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在当前主要是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一个全面进步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文明的社会、法治化的社会。与市场化、民主化一样,法治化是现代化的一项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根据唯物史观,经济关系的变革最终势必导致整个社会关系的变革,经济活动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和推动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法治化,推动人们“法治人格”的培育与塑造。因此,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法治化的趋势不可逆转。
但不可逆转并不等于很快会到来。在片面理解现代化,只追求经济发展速度,把GDP当成衡量一个地区现代化进程的惟一指标时,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往往会处于事实上不被怎么重视的状态。作为担当推进法治重任的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往往处于一种尴尬的边缘地位。一方面,司法机关本源性的工作,如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等等经常不被认同,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从事着许多与职责毫不相干的工作,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角色被严重混淆了。如一些地方政府给当地法院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每个法院和每个法官每年要完成一定数量的招商任务,若完不成,法官工资就没有保障,有的甚至还要下岗。于是,法院和法官各显神通,抛开本职,到处去化缘。实在招不来商、引不来资怎么办?极个别法官只好违背天意,违背良心,搞假案,做假账。
倘若单独来看这类现象,你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理解不会明白的,地方政府为什么要这么做?但倘若把这类现象放在当地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观察,你会发现,这是片面地追求经济发展的结果。在许多地方,GDP指标的提升,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核心考核内容,是政绩的惟一衡量标准。于是,为了提高GDP,实现现代化,便全民动员进行招商引资,于是“人人是投资环境,个个有招商任务,完不成招商,群众下岗,领导让位”等口号满大街都是。岂不知,这是以损害社会发展、法治发展为代价的。
科学发展观,把经济发展的落脚点放在了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上,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打开了束缚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绳子。法治化的进程是个人至上权威逐渐被法律至上权威取代的进程,是等级和专制制度逐渐被民主制度取代的进程,是公共权力逐渐受限制、公民的自由与人权逐渐受到保护与扩大的进程。这一进程恰恰能够对经济、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产生积极影响,因此是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二、以人为本将进一步凸显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从政治概念讲,这里的“人”是指人民。所以,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本,就是要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就是要确保人民当家做主,保障人民广泛、真实地享有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享有广泛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享有受教育、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等权利……
但从法律概念讲,这里的“人”是指公民,即是现实生活关系中的具体的人、活生生的人。所以,以人为本,更具体地讲,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是对人权的保障。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是人民利益的具体化和形象化,对人民利益的维护最终体现在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上。因此,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各种具体的法律权利,对以人为本的高度关注,最终要落实到对权利的关注上。我们绝不能一边高谈阔论维护人民的利益,一边却漠视、无视甚至侵犯公民的具体的基本的法律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