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职资格:提名、任命和弹劾
选举产生的部门——国会和总统对司法部门的政治影响力一般通过法官提名和确认程序来实现。在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确认程序中,法官的政治哲学会通过参议院的确认听证会和新闻采访等途径,受到认真、公开而详细的审查。尤其从八十年代开始,最高法院法官候选人被要求在听证时陈述其对以往案例的态度,实际就是要求法官们对全国重大政治争端表态,导致法官确认过程的复杂化。参议院为托马斯法官举行的确认听证会就曾在美国国家电视台上进行实况转播。此外,候选人还必须接受总统和联邦调查局的私人调查。然而,一旦法官得到确认,并且坐上其法官席位,来自政治的监督就再也不被允许了。它会被视为是对司法独立的违反,这会侵蚀宪政体系的基础。
对于联邦法官的政治控制在更普遍和更系统的意义上,也可以通过提名程序来进行。每一任总统都能通过他所进行的法官任命来对法律的发展施加影响。事实上,大多数总统都会任命具有一定政治或法哲学倾向性的法官,通过在法庭上的活动,他们普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然而,前任或者在任总统企图影响特定案件的判决结果,都会被视为对司法独立的违宪干涉。如果某一位总统企图影响特定案件的审查结果,这将成为他受到弹劾的原因,理由是,在理论上他滥用职权。
在美国法律框架内,国会并不拥有高于联邦法官的职权。只有在有证据表明法官犯有“叛国、受贿或其他重轻罪”的罪行时,国会才能发起弹劾的动议。[90]弹劾问题由众议院审议。如果众议院经过投票,决定弹劾某法官,则该议程提交参议院,参议院独享审查该弹劾案件的权力。[91]弹劾案件中,不设陪审团。[92]三分之二以上的参议院议员通过才能宣告法官有罪。弹劾案件的惩罚一般是将法官免职和宣布某法官不再适合从事其职务。“尼克松诉美国”[93]是其中著名的案例。尼克松法官被指控收受贿赂,并授意当地的检察官停止对行贿者儿子的指控。尼克松法官被宣判入狱,并且受到了弹劾,被从他的法官席位上赶了下来。
弹劾的理由相对而言比较有限而特别。叛国罪在宪法上的定义为:“同作战合众国,或依附其敌人敌,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94]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位联邦法官因该罪受到指控。同样地,行贿罪也是相对特别的指控,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了“特别的”交易。“重罪和轻罪”是更难以解释的术语。简短言之,这一术语指的是犯罪行为或者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例如,它不可能指一项不怎么正确的裁决。[95]
根据美国制度,弹劾权中的关键概念是立法机关不能因为它不同意特定案件中法官的裁判而将将法官解职。并且国会也不能因为他们不同意法官的判案的模式而将法官予以免职。杰弗逊治下的国会作出决议:国会如果运用弹劾权去规制法官实质的判决,将会破坏司法独立的框架。
国会的弹劾权仅被使用过聊聊几次。[96]它受到了严格限制,不仅受到宪法条文的限制,也受到国会习惯——从不干涉实质性的司法裁决,也不对法官对政治问题的失察与否提供限制。
(四)为司法审查权限设立的一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