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5页。
[10] 参见,Barry Friedman, A History of the Countermagoritarian Difficulty,(1996).
[11] “Eakin v. Raub”,Pa. 1825, 12 S & R. 330, 344-358.
[12] 关于该规则的详细阐述见下文第三部分。
[13] “Lochner V. New York”,198 U.S. 45, 25 S.CT. 539, 49 L. Ed. 937(1905)。1895年,纽约州通过了一个《面包坊法》(Bakeshop Act),规定面包制作业必须为工人提供卫生的工作环境,并减少工时。受此法打击最沉重的是小面包业主,他们的雇员总数通常不超过5人。洛克纳正是纽约的一个小面包房主人,他认为,这个立法侵犯了他的“合同自由”。而合同自由的概念是从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同等保护”条款引伸出来的,所以这个立法侵犯了他的宪法第14修正案权利。他在被判罚款后上诉,在纽约州最高法院以3比2败诉,在联邦上诉法院以4比3败诉,最后在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胜诉。多数意见认为:签约自由就是买卖劳动力的自由,属于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的自由的一部分。纽约州的法律是对“雇主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工人在他的作坊利工作10小时以上的一项禁令”,这项法律也杜绝了工人“挣一些额外收入”的机会,所以这项法律侵犯了面包坊主Lochner和他的雇工之间的签约自由。
[14] 洛克纳时代虽因“洛克纳诉纽约州”案得名,事实上从该案发生之前的19世纪80年代开始,过度参与政策制定的司法能动主义已经有抬头迹象。如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以后的头75年,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联邦法律只有2个,而在第二个75年则有71个。被宣布违宪的州法和州宪法(部分条款),1870年前约100个,而从1870年到1919年则大约300个。仅在19世纪80年代的10年里,就有5个联邦法律和48个州法被推翻。这些裁决多明显表明最高法院是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来维护公司的利益的。例如最高法院限制1887年成立的州际商业委员会规定铁路运费率的权力(“辛辛那提铁路公司诉州际商业委员会案”,1896年);大大缩小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使用范围(“美国诉奈特公司案”1895年,亦称糖业托拉斯案);支持用法院禁令制止罢工(“德布斯案”,1895年);宣布联邦直接税法违宪(“波洛克诉农场主贷款信托公司案”,1895年)。参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95-496页。
[15] 参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97-498页。
[16] 二战后的沃伦法院,是美国有史以来“最积极有为的自由派法院”,史称“人民的法院”(People’s Court)。
[17] “布郎案”涉及的是种族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下令黑白同校。请注意这个案子是在1954年,即黑人民权运动高潮以前。最高法院之所以能够作出如此重要的判决,同战后美国社会的变化和法院自身构成的变化有关。经过反法西斯战争后,部分白人感到种族隔离不合理、不民主。战时许多黑人应征入伍,作战英勇,有的立了军工,使一些人对黑人的看法发生变化。黑人士兵在国外不受歧视,回国后更加不能容忍种族歧视。战后,杜鲁门总统不得不下令在军队中取缔种族歧隔离。(战时,出于支援战争的需要,罗斯福总统下令在兵工厂取缔种族歧视。)或许更重要的原因,是新政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的构成不断变化,重视公民权利的自由派大法官逐渐占优势。许多保守派自然认为如果没有高院这个判决,不会有后来黑人民权运动如此高涨,也不会有日后种族问题如此变成美国政治中心问题,换言之,这种激烈的社会革命在许多人看来正是由最高法院首先推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