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 “罗伊案”涉及女性,后文将详述。
[19] 得州法律规定,除医生认为保护母亲的生命所必需的堕胎以外,堕胎为犯罪。
[20] 参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94-696页。
[21] 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
[22] 以美国为首的民主和宪政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并逐步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意识形态,以至于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自称为专制、独裁的国家,即便是极权国家也在表面上声称自己的政权是民选政府,以论证政权的合法性。因此,本文不待论证民主的正当性。
[23] 本文中“共和”取“古代共和”之意,因现代意义上的“共和” 包括代议、宪政和法治等多层次的内涵。
[2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64页。
[25] 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0页。
[26] 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观念对美国革命及美国宪法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契约观念最早源于新英格兰的清教徒。清教徒1620年五月花盟约即宣告:“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并随时按照最适宜于殖民地普遍福利之观点制订公正平等之法律、法令、宪法并选派官吏,誓当信守不渝。”[26]马萨诸塞《权利法案》声明:“国家由人民自愿联合组成;它是一个社会契约,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立约,每个公民与全体人民立约,约定为了公共福利,一切人都由某些法律治理。”转引自,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27页。
[27]“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我们政府必须以这样的原则为基础,并且用这样的形式组织其权力,以使人民认为这样最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引自《一七六五——一九一七年的美国》,《世界史资料丛刊初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28] “所有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也最终来自于人民,地方官员都是他们的受托者和服务者,在所有时候都应该服从于人民?”引文出处同上注。
[29] 参见,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高级法”的背景》,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3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第61-62页。
[31] 华盛顿·欧文:《华盛顿传》,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209页。
[32] 《华盛顿选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