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公会第三大举措是直接参加南京政府的1929年票据法的立法活动。这点前文已经有所论述,南京政府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起草票据法的动议,就是上海银行家徐寄庼提出来的。徐寄庼还提供了上海银行公会对票据法的意见书。在工商法规委员会第一案中,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等皆采纳了上海银行公会意见书的意见。[41]
所以,上海银行公会不仅为票据立法提供了舆论支持,还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而上海银行公会的作用,实际上也是上海银行界、银行周报社以及票据法研究委员会的作用。参与其事的实际都是同一群体。这是需要我们格外注意的。
此外,还需要说明一点,就是当时金融业另一重要力量——钱庄和钱业公会的态度。在20世纪30年代针对银行法,钱业和银行争论十分激烈,钱业甚至有另订“钱庄法”的提议。相比于此,钱业对票据法的起草则更多的是沉默。这可能是因为牵扯的利益不如前者之密切。[42]
五、民国票据立法的特点和经验──兼与1995年票据立法比较
一般而言,票据法作为一项技术性法规。比宪法、民法和刑法比较,其难度并不为大。但是在民国立法史上,由于政局动荡,以及中华民族本身的法治积累浅薄,票据法起草费时之长、经历之坎坷,都是其他法律难以相比的。在1929年南京政府颁布第一部票据法前,官方(包括行政部门如工商部)共起草了十部草案,[43] 费时三十来年。当时的立法官员和法学家们,在民族危亡和兵荒马乱之中,克服各种困难,努力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事业,其爱国精神,永远值得我们钦佩。下面根据前文所述,从总体上对民国时期票据立法活动的特点和成功之处稍作总结,并与1995年票据法的立法情况进行简单比较。
民国时期的票据立法可以约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奠定基础的北洋政府时期,二是完成立法的南京政府时期。而在这两个阶段,国家立法机构的表现有所不同。
在北洋政府时期,政策比较慎重和保守。慎重表现在内部,当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采取允许争论、继续尝试的方针,直到意见统一。这种慎重自然是正确的。保守表现在外部。上海银行公会积极性很高,甚至发起成立了票据法研究会。但立法部门并没有吸收银行界人士以及其他非立法官员参与立法活动。所谓听取意见,也只是在草案完成之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立法的延缓。
在南京政府时期,政策则趋于积极和开放。立法院不但很快开始票据法的起草工作,并且采纳了行政部门的草案作为讨论的基础。而且,在起草阶段,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都得以参与。较之前期“事前呈文、事后讨论”的情况,民意得到了更多的尊重。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笔者以为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北洋政府出身军阀,和商界关系不深,在统治上很强调专制和统一,缺乏尊重民意、听取群众意见的传统。而建立南京政府的国民党出身革命党,又与江浙财阀关系密切。因而在立法时,比较注重商界的意见。
二是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纯粹是一个法律起草机构,并不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南京政府的立法院虽然也只是“五院”之一,但政治地位比较高,拥有比较独立的立法权。因此政策比较积极,行动也很果敢。同时,立法院又受到一定的制约——特别是来自中央政治会议的,[44] 因而力图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以为自己争得更多民意的砝码。当然,立法院官员本身具有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也是重要的原因。
民国时期票据法的立法活动有如下几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