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突发事件推动下的行政法学研究
(一)主要研究成果
2003年我国遭受SARS(非典型肺炎)灾害的袭击,在广东出现了政府收容机构殴打被错误收容者孙志刚致死的案件。这两个突发社会事件极大地推动了2003年的行政法学研究,前者促使学者加强对行政公开、紧急状态应急机制的研究,后者则引发法律学者对人的基本价值的呼唤,最后实现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和城市救助制度的建立。
有学者认为,公民的知情权主要由政府情报公开制度保障。SARS危机引起公众恐慌是由于政府情报不公开所致。[8]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真正的需求来自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现有治理模式下,对行政公开的真实需求并没有产生,这正是中国行政公开制度出现的真正困难之所在。[9]有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其核心是信息公开请求权。要保护和实现公众知情权,政府、社会和媒体的双向互动至关重要。[10]
有学者指出,应当加强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法制建设,将行政应急性原则纳入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重视行政指导措施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适当运用。[11]政府应当在民主制度的框架下推进以信息公开为前提的责任制度,构建课题应对型的开放的、水平的、直接的、专门的危机管理体制。危机管理必须实现程序化、制度化以及目的的公意化,从而保证危机管理决定的责任明确和危机管理的决定内容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12]
有学者指出,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13]要制定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特别是应当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代替目前分散的状况;还应当建立统一的应急机构来保证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能够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防止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因为实施紧急状态而受到政府紧急权力不必要的侵犯。[14]
(二)简短的评论与展望
2003年的行政法学研究除了聚焦于政府信息公开、危机管理和紧急状态下的依法行政等突发事件引出的问题外,学者们还对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法学等问题展开了研究。在我们看来,SARS是天灾更是人祸。恶性传染疾病在任何国家(地区)、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如何正确应对则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我国行政运作中好大喜功、报喜不报忧、轻视公众知情权的根深蒂固传统和紧急状况应急机制的阙如是SARS肆虐的人祸根源。虽然两位正部级干部为此挂冠,但这与数百人的生命和数百亿的社会财产损失相比较,仍显得微不足道。政府在大灾来临之后亡羊补牢,学者在大灾来临之际临阵磨枪,但愿所有的这些付出都能为未来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和运作做出贡献而不是好了伤疤忘了痛!
三、民法典起草:理论研究与立法进程的另一种互动
(一)主要研究成果
近几年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呼声渐高,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使得民法典起草程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民法学理论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展开。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体系应当采纳德国潘德克顿模式,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建构总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模民事权利来展开分则,分则包括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15]另一些学者则反对人格权单独成编,主张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16]还有的学者则主张制定一部体系开放的民法典,认为主体地位和资格的开放应是整个民法典开放的基础,民事权利的开放将是开放的灵魂,民事行为的开放将是开放的主线,民事责任的开放将使得救济手段多元化。[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