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追偿权要求债务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它不仅要求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而且要求债务人只能对保证人履行该清算债务。
(四)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从权利
当以并存的两个权利之间的依从关系来定分时,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所谓主权利,是相对于从权利而言的,指能够独立存在的那项权利;而将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不能独立存在的另一种权利定为从权利。
预先追偿权是主权利还是从主权利呢?
对这一问题有二种绝然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预先追偿权为从权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证合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而由保证人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合同。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主债务合同相对比,是依附于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明确的权利义务是主权利和主义务,而从合同中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应当是从权利和从义务。从权利的实现和从义务的履行都是为主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和履行服务的。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向债务人请求受偿的权利,它是建立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基础之上的,即是承担从合同中的从义务基础之上的一种权利。所以应当称其中从权利。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预先追偿权仍是主权利的,即是独立存在的一项权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合同。根据合同分类理论,保证合同为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其约定的内容却依然是独立于主合同内容之外的独立的权利和独立的义务,只是保证合同的权利义务需要以主债务合同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作为前提条件。前提条件成就时,该权利和义务就生效;前提条件不成就时,该权利和义务就不生效,即主债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履行与否,只是从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生效的条件,并非表明其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从合同生效,而生效后的从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独立存在的主权利和主义务了。预先追偿权是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之前,因特定事由发生而被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并不依附于其他任何一种权利,是完全独立的。所以是主权利。
笔者也赞成这后一种观点,即预先追偿权是主权利,而否认前一种观点,即不认为预先追偿权是从权利。因为前一种观点混肴了追偿权与预先追偿权的概念,将预先追偿权等同于了追偿权,否认了二者中的区别。
(五)预先追偿权是一种救济权
以后权救济前权之牵连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我们可以把预先追偿权定义为救济权。
所谓救济权是基于原权遭受侵害而发生的请求权。而原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事实而发生的权利。追偿权是保证人依保证合同约定,代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所形成的,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履行债务的一种权利。在债务人并未履行其担保债务,就准备宣告破产或者进入清算程序,事后保证人必将依保证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等到那时,即保证人追偿权真正发生时,才允许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则债务人早已终止了,势必无法实现。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法律赋予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担保债务而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时,债权人也未提出债权申报的情况下,允许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是对保证人将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提前救济。
(六) 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专属权
依据权利有无移转性而作的分类,我们又可以将预先追偿权定义为专属权。
所谓专属权,是相对于非专属权而言的,是指依附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能移转于他人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移转于其他主体的权利。预先追偿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依财产权的性质,本应该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移转于其他主体,但预先追偿权却又具有他的特殊性,即有很强的法律身份依附性。